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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18年11月25日 19:13  点击:[]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院字〔20101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院信息,促进学院依法治校,发挥学院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全院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指导、监督下进行。

    第四条 学院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是党委和行政领导,职能部门与院(系)部具体实施,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组织宣传教育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计划财务处、科研推广处、招生就业处、后勤处、后勤服务公司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等;

    (五)协调各院(系)部、处室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各院(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并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六条 学院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有关信息。学院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需要批准的,报请陕西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稳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学院的信息发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首先由信息编制单位提出公开方式建议(主动公开、申请公开和内部机密),尔后由党政办公室组织审核,确定秘密等级后再予以公开。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学院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分别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信息公开的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学院各单位在制作或获取信息时就应当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公开对象。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及时报请领导小组或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学院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处室信息公开目录》(附表1)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院(系)部信息公开目录》(附表2)。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之外的其他学院工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院信息,通过学院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学院还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和院情通报、学院年鉴、信息公告栏等校内媒体公开学院信息。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反映。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保密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其他学院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单位和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适当方式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四)本细则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公开建议,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保密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各院(系)部、处室对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学院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具备公开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利用符合信息内容特点,便于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八条 校内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学院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者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的准确描述,如信息名称、文号或者其他重要特征;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者提出的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者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本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尚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学院不存在;

    (四)不属于本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且不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可以公开的学院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按要求办妥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各院(系)部、处室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学院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学院信息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院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学院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向申请人提供学院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学院信息。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院。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及考核评议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向校内和社会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和不予公开学院信息的情况;

    (三)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评价情况;

    (四)学院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遭到举报、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情况;

    (六)本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院(系)部、处室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政办公室)。

    第三十条 各院(系)部、处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学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或者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收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调查处理,并书面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学院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院内师生员工也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室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院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院信息的;

    (六)在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已经移交档案室的学院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涉及工作日的计算,若遇国家法定假日或寒暑假,则按公布的假期起止日顺延。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