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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2018年11月25日 19:06  点击:[]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杨职院党发〔2017〕3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中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少数服从多数、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院长作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地行使法定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其基本原则是:集体讨论,院长决定。  

    第四条 学院党政副职对正职负责。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委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行政工作。书记和院长要充分调动副职的积极性,副职要在正职领导下做好分管工作,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章 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六条  学院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分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健全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委通过党委会、书记办公会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院长的职权  

    第七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独立负责地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通过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党委委员会议  

    党委委员会议(简称“党委会”),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党代会决议,行使党代会职权,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讨论贯彻措施;研究决定学院党群工作的重大事项,研究学院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一)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上级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和落实措施;  

    2. 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3.研究决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德育、统战、群众工作、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大措施;  

    4.研究审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研究审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处科级干部的选拔、任免及队伍建设;  

    6.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  

    7.研究安全、稳定及突发事件的处置,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审定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审定学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9.审定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项目、合作办学与校外投资、出国(境)组团与院领导出国等;  

    10.定期听取涉及全局性工作的专项汇报;  

    11.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会议制度  

    1.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委员出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参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所研究的议题,涉及委员及其亲属时,本人应当回避。  

    3.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4.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果会前已审阅了会议将要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三)议事规程  

    1.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征求院长意见后确定。  

    拟提交党委会讨论的党群工作方面议题,分管院领导应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重要议题应先召开书记办公会充分酝酿;较为复杂的重大事项须进行立项调研或专题会议研讨,关系师生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教代会或学代会审议,形成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涉及行政工作方面重大事项,由院务会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简明扼要,一般包括:议题的意义、作用,议题各方案的政策依据,倾向性方案或结论。  

    议题由党群部门负责人或院务会委托人填写《党委会议议题表》,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党委书记签字,由党政办公室安排列入议题。  

    会议只议定事先确定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不讨论临时议题。  

    2.议定议题时,先由主持人简单说明议题内容后,指定主管院领导或列席人员对议题进行详细说明和汇报。汇报结束后,与会委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经认真讨论意见基本一致后,由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决议。对一时意见不够集中或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3.需要通过表决决定的议题,必须经过表决形成决议。会议进行表决时,表决同一问题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表决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4.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决议形成执行时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四)决议形成与贯彻  

    1. 党委会议由党政办公室作好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发送有关部门执行或公示。保密事项,不得向会议以外人员泄露。会议原始记录须归入档案,未经党委书记批准,不得查阅。  

    2.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分工负责,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对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向书记或有关党委委员进行汇报。  

    3.会议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不妥之处或出现新的情况,需要对决议内容做重大调整或变更时,经书记同意后,应提交党委会重新议定。  

    第九条 院务会议  

    院务会是对重要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处理和决策的工作会议。  

    (一)议事范围  

    研究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与落实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落实党委会和教代会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传达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院党委会决议,研究讨论贯彻措施。  

    2.研究拟定学院发展规划,行政规章制度,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3.研究决定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审计、外事、基建、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学生管理、后勤服务、信息化建设等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重要问题和重要活动。  

    4.研究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聘任与解聘,研究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重要事项的政策落实、年终分配方案与奖励事项。  

    5.研究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学生教育培养、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的重要事项。  

    6.研究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资金使用、基本建设、条件装备、资产保护管理以及学院对外交流合作、事业拓展等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根据党委决议,研究落实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的重要方案和措施。  

    8.根据党委意见,研究落实有关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9. 需要研究、审议和决定的其他事项和问题。  

    (二)会议制度  

    1.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急需处理的事项可临时召开。  

    2.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是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相关工作分管领导、党政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需要,主持人可指定有关职能部门、分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党政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三)议事规程  

    1. 院务会议题一般由院长、副院长或行政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并由院长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  

    2.拟提交院务会讨论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应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充分听取专家、教职工意见;重要议题应先召开院长办公会充分酝酿;较为复杂的重大事项须进行立项调研或专题会议研讨,形成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的书面材料,填写《院务会议议题表》,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签字,由党政办公室安排列入议题。  

    书面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的意义和作用,通过了哪些规定的程序,可行性论证结果如何,解决问题的方案,复杂事项应准备两个以上方案及各种方案的利弊比较,并列出需会议决定的若干问题的参考提纲,注明汇报人及汇报所需时间。涉及重大经济决策的要有调研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报告上签字。  

    3.凡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议题,上会前主办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4. 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党政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参加人、列席人等),报送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在会议召开前1天将会议通知发至与会者。  

    5. 院务会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对确定的议题,一般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向院务会作综合汇报。决议在组成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总结形成。其中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负责人和执行部门。  

    6.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问题,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继续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再提交院务会讨论。  

    (四)决议形成与贯彻  

    1.院务会议决定事项一般要形成纪要。纪要经院长签发后,发至院领导,并视议题内容抄送有关部门执行。院务会议定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党委会通报。  

    2.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向院长或院务会反馈,党政办公室加强督促、检查,监察部门对议决事项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监察。  

    3.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分管领导应与有关职能部门商议,提出复议申请,经院长同意后提交院务会复议。  

    第五章  重大问题及决策程序  

    第十条  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须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指 :    

    (一)重要事项决策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办学方向、发展定位、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战略措施等重大问题;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学院章程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撤销与调整;专业设置调整和办学规模;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奖励,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国内外合作办学与交流事项;院级以上重大表彰和奖励等其他需要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指学院处科级干部任免、处分,学术组织负责人人选的确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等。    

    (三)重要项目安排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包括:国家财政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重大设备、大宗物资和大宗服务项目;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维修改造项目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十一条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由学院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相关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的工作思路和建议方案。凡涉及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提交院务会审议后,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二)召开党委会,根据党委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被确定为会议议题的相关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党委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如有重大分歧,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三)学院分管领导负责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调整党委会的决定,须由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和建议,并报党委会讨论确定。    

    (四)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应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决策的实施。    

    (五)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党委应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情况的监督,纪委每年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纪委每年要向党委会报告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纪律检查情况,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党委要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自身监督,自律自查,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规定向群众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党委和院长要支持纪委、监察部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委、监察部门每年要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检查,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检查结果。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学院的重要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切实做好院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党委要引导和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院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党委和院长每年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院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