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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5年04月22日 01:54  点击:[]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教党[2013]38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点调研整改任务总体安排和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我部工作实际,对2008年制定的《教育部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教育部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13年12月14日


    教育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教育部工作,切实履行教育部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教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教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机关。

          三、教育部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部领导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全面负责教育部的工作。副部长、部长助理协助部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教育部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长报告。

          六、部党组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书记全面负责部党组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履行职责。

          七、部长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等期间,按职务排序确定一名副部长主持工作。副部长、部长助理分工实行AB角制度,保证在必要时可以相互代管有关工作。AB角原则上不同时离京外出。

          八、各司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司局(单位)的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

          各司局(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九、加快行政职能转变,推进管理和服务创新,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科学化水平。

          十、加强教育行业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十一、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教育事业。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依法管理和规范教育系统各项相关事务,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

          十二、更加注重教育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三、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四、根据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总体需要,适时向国务院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法规、法律的建议,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十五、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门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部门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部门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六、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

          十七、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九、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和部署,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受委托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和修改部门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由部党组会或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十、拟以教育部名义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行为,实施前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专业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征求法制部门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一、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司局(单位)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二、把公开透明作为基本工作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教育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均应及时公布。

          二十三、凡涉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教育部门户网站、教育部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四、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全国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五、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六、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健全行政复议程序、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七、虚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涉及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积极主动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十八、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部领导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对重大信访案件实行部领导分工联系和督办制度。实行司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各司局(单位)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有效处置重大、疑难来访,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办公厅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和督办落实职责。坚持并完善青年干部到信访部门交流锻炼制度。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实行党组会、党组民主生活会、党组学习中心组会、党组务虚会、部长办公会、部长专题办公会等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司局级干部会、处级以上干部会、全体党员大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三十、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中央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事项及落实情况,讨论决定人事问题以及加强党组自身建设问题等。参加会议人员除党组成员外,办公厅主任、人事司司长、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纪检组负责日常工作的副组长一般列席,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请有关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党组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审定。会议材料须经党组书记或分管党组成员审核批印。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党组会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三十一、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每个季度一次,议题由直属机关党委商有关司局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审定。

          党组务虚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三十二、部长办公会由部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重大教育工作事项,讨论受委托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等。参加会议人员除部领导和办公厅主任外,监察局负责人一般列席,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请有关司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部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分管部领导提出,报部长审定。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部长办公会纪要,由部长签发。

          三十三、部长专题办公会由部领导召集和主持,有关司局(单位)负责人参加。部长专题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部长专题办公会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部领导签发。

          三十四、部领导因故不能出席部党组会、部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应由本人向党组书记或部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请假,由办公厅汇总后向党组书记、部长报告。

          三十五、教育部及各司局(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提高效率,厉行节约。司局会议实行年度限额控制和集中审批制,司局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办公厅审核汇总提请部党组会审批后实施;确因工作需要须召开的其他会议实行月度集中审批制,由主办司局于每月10日前提出下月的会议申请,办公厅审核汇总报部领导审批。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电视电话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

          三十六、会议应当主题鲜明、内容充实、注重实效,开短会、讲短话。部党组会、部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审议的文件,会前由分管部领导组织相关司局(单位)充分研究,进行专门会商,亲自审核把关。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三十七、教育部公文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行文应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力求短实新。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公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

          三十八、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协商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的,经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上报。

          除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原则上不得以教育部名义直接向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向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工作的签报,经部长审签后,办公厅统一报送。

          三十九、以教育部党组或者教育部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分管部领导审核后,由党组书记或者部长签发。

          四十、以教育部党组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党组书记签发。以教育部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分管部领导签发。其中,重要事项和重要规范性公文,由部长签发或经部长审阅后印发。以教育部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办公厅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其中,重要事项和重要规范性公文,须经办公厅主要负责人核报部领导签发或者审阅后印发。

          四十一、司局报请审批的公文,原则上应由司局主要负责人签名,由办公厅统一登记运转。部领导及秘书一般不直接接收司局报送的公文。少数涉及干部人事、案件查处或紧急重大事项的,司局可以按照公文运转规则由专人直送。

          四十二、部领导和办公厅负责人对报请阅批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已阅知。

          四十三、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司局(单位)的,主办司局(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签。经反复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司局(单位)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连同文稿一并送办公厅核报部领导协调或审定。内容涉及重大政策或敏感事项,容易引发问题的,主办司局应牵头进行风险评估;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规定审批、核准、资格、处罚等内容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重要规范性公文在报批时需附起草说明。

          四十四、严格实行公文分级分工审核制度,健全公文质量保障体系。部领导带头认真审核公文,严把公文质量;办公厅认真履行归口管理职责,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服务指导、督促检查;司局(单位)要健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业务处长分工审核工作机制;公文印制、收发部门要认真履行质量核查职责。

          四十五、除办公厅外,司局一律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如确有需要,司局可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以司局函件形式与下级单位和同级单位的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严禁使用司局函件进行政策部署、审批核准、奖惩人员、检查评估以及对外签署协议、合同等。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四十六、教育部工作人员要自觉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做到令行禁止。

          四十七、教育部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部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部内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部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授权或同意,不得代表教育部发表讲话或文章,不得对外透露内部决策程序和工作内容,个人不得发表涉及未经部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

          发布涉及教育方面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按照有关程序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部党组报告。      

          四十八、部领导和司局(单位)负责人在安排工作时,应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优先保证出席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党政军群等有关部门举办的公务活动,优先保证处置基层一线的紧急突发事件,优先安排出席紧急重要会议。除部党组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部领导一般不出席礼仪庆典活动,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部领导和司局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部长离京外出,应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其他部领导离京外出应事先报告部长,由办公厅通报其他部领导。

          司局主要负责人的出差计划,应事先经办公厅核报分管部领导或部长审批;司局(单位)必须保证至少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在机关处理日常工作。

          四十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一、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二、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规范经费管理,从严从紧安排国内差旅,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简化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规定,节约资源,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杜绝奢侈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

          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学校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三、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准则》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地方开展工作,食宿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轻车简从,不搞应酬,不给地方添麻烦,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严禁同意或默许学校使用欢迎标语、组织师生迎送,严禁出席师生专场文艺汇报表演。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五十五、教育部工作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把部机关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