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
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高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高素质高校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中发〔2006〕 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培养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标准和要求,以提升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不断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供有力保证。
第三条 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应该遵循服务大局、按需实施,突出重点、学以致用,改革创新、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培训对象为国家举办的省属高校领导班子的成员及校级后备干部,民办高校举办者、党委书记、督导专员和其他需要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五条 校级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其他培训。
第六条 现职校级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累计参加3个月以上的培训。
第七条 由副校级提拔担任正校级(正厅级别)和由正处级提拔担任副校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年半内接受累计1个月左右的任职培训。
第八条 作为校级后备干部期间,应按照上级组织部门的安排,参加3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
第九条 培训机构主要包括中央党校、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省委党校、省委高教工委干部培训中心或者经上级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
第十条 教育培训采取组织调训、自主选学、脱产培训和在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培训内容主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和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突出高等教育特点,结合高校领导干部现实需要,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领导素养等为基本内容,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全面提高。
(一)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高校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务实理论基础,培养战略思维,开阔工作视野,增强党性修养。
(二)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引导高校领导干部学好用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高科学、民主、依法治校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高等教育管理和高等教育前沿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的培训、研究和探讨,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领导干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的能力。
(四)领导素养培训重点加强领导理论、领导艺术和文化素养教育,引导领导干部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升综合素质,提高驾驭全局、科学决策、维护稳定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 提倡学习培训与工作研究相结合,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应形成专题学习报告或其他工作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脱产培训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教工委负责省属高校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规划和组织领导工作。在届中、换届、年度考核时,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核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