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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2023年09月18日 11:04  点击:[]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杨职院发〔2023〕1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规范学校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公正评价,揭示存在问题,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全面加强管理,促进持续反腐倡廉,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所属党政管理职能部门及教辅部门负责人(一般为正处级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处级领导干部)、二级学院(教学部)主要负责人(一般为院长、书记或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院长、副书记)以及学校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人员在任职期间,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经济活动管理政策制度、决策部署,履行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责任的情况,依据有关法规制度作出的评价。

    第五条  学校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离任后进行,应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党委行政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学校组织、纪检监察、巡察、人事、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校长为召集人。联席会议在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完成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根据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和年度计划,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党委组织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二)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学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党委审计委会办公室提交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不予审计,正在审计的,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党政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经济活动政策制度、决策部署情况;

    (二)落实学校重要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的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重要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巡察、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依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情况;

    (二)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账薄、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情况;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情况;

    (三)资金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现金和支票管理、各类票据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各类密钥密码管理、财务印鉴管理情况;各项支出管理及合规、真实情况;

    (四)各项收入管理及真实、合规合法情况,办学经费筹集和逐年变化情况;

    (五)各类资产账务管理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以及经济纠纷和遗留经济问题处理情况;

    (七)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

    (八)重要经济事项决策按规定程序执行情况;

    (九)遵守财经法规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情况;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基建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依规履行基建管理职责情况;

    (二)基建投资计划报批、项目立项审批资料合规、完整情况;项目调整变更审批资料合规、完整情况;

    (三)基建项目投资预算核定、基建项目预算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在建项目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变更签证合规情况;工程竣工验收、资金结算审核合规、真实情况;

    (四)建设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合规情况以及相关手续资料合规、真实、完整情况;

    (五)重要经济事项决策按规定程序执行情况;

    (六)基建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

    (七)遵守财经法规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情况;

    (八)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后勤保障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依规履行后勤保障管理职责情况;

    (二)校园修缮工程、绿化工程、物业服务、委托经营等项目报批立项情况及相关资料合规、真实、完整情况;相关招标、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工程质量控制、变更签证、验收管理、竣工结算等情况及手续资料合规、真实、完整情况;

    (三)食堂、医院、车队管理运行和相关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各项收入纳入财务管理及逐年变化情况;各项支出纳入财务管理及支出合规、真实、效益情况;

    (四)水电暖管理运行及节水节电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五)临聘人员选聘管理、劳务劳资协议、劳务纠纷处理情况;后勤事务纠纷和遗留经济问题处理情况;

    (六)重要经济事项决策按规定程序执行情况;

    (七)后勤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

    (八)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情况;

    (九)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资产设备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依规履行资产设备管理职责情况;

    (二)国有资产管理台账管理运行情况;固定资产账、卡、物对应相符情况及各类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资产月报年报和资产盘点情况;与财务资产核对相符情况;

    (三)土地资产、房屋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及取得产权登记证书情况;房屋资产出租收入情况及纳入财务管理情况;

    (四)新增资产计划和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研究论证、审批和管理使用资料合规、真实、完整情况;

    (五)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资产处置审批手续资料合规、完整情况;出租租金、处置残值收入如实入账情况;

    (六)重要经济事项决策按规定程序执行情况;

    (七)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

    (八)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情况;

    (九)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其他党政管理职能部门及教辅部门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教学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二)本部门预算项目经费和公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涉及的部门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实际收入情况;各项支出合规、真实和效益情况;

    (三)本部门管理资产台账、管理运行状况、账实相符情况;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情况;低值易耗品、实验耗材购置、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部门合同制人员、临聘人员管理使用情况及发生劳务纠纷处理情况;本部门事务纠纷和遗留经济问题处理情况;

    (五)重要经济事项决策按规定程序执行情况;

    (六)经济活动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

    (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情况;

    (八)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规定对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管理情况;

    (二)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情况;效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情况;足额纳税情况;利润分配合规和按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合规、账实相符、保值增值和无偿占用国有资产情况;

    (四)各项合同协议执行、债权债务情况;经济纠纷和遗留经济问题处理情况;

    (五)重要经济决策按规定程序执行情况;

    (六)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

    (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情况;

    (八)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并实施审计。对同一部门2名及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学校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可安排联席会议成员部门派人参加。

    审计开始实施时,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部门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负责人意见。

    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成员部门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师生反映、信访举报、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任务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资料、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巡察和专项检查治理行动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书面征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应当书面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征求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书面反馈意见一并报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将审计报告提交联席会议进行审定后,出具正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基础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报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送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部门及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可安排联席会议成员部门派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三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党内有关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章制度、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党内有关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章制度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党内有关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章制度的;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经济活动政策制度、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或总负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要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大多数人同意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要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和本部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党内有关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章制度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部门或者下级违反党内有关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章制度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所在部门、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通报和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以及组织部门;

    (二)根据审计发现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支部组织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颁布的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不符时,按上级法规制定执行。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杨职院发〔2018〕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