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杨职院发〔2023〕1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学校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修正颁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第11号令)《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 年第47号令)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21〕7 号)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由学校内设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内部治理、实现各项目标的活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及所属部门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防范化解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办学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条 学校成立党委审计委员会,健全学校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体制机制。党委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校长分管本校内部审计机构,直接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审计处是学校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在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和校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计划对学校财务收支、内设机构经费预算执行、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科研经费使用以及学校内部控制运行、重大政策执行和重大项目实施绩效等,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及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陕西省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实施的内部审计,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独立设置审计处为内部审计机构,核定审计工作必需的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选任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变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或调动,应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六条 学校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将内部审计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范畴,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及相关待遇。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干涉和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九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并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二)对学校及所属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部门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及所属部门资金、资产、资源以及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经济活动业务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学校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和案件;
(十二)协助校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和校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校长的安排和要求,对学校及所属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校长报告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被审计部门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建立审计实时监督系统,实施联网审计;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正在发生的严重违规违法、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参与制定学校有关经济活动的规章制度,起草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八)参加学校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十)对违规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提出纠正、处理的建议;对严重违规违法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提出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校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校长提出表彰建议;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以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问题的原则,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 审计处可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学校内部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校外有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校长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校长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的确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加强信息数据分析处理,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明确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组织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内部审计机构部署和学校年度中心任务,制订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报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计划和校长下达的内部审计指令,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附: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查询单、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取证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有异议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对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经校长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部门如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审计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作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指定审计联络员,按审计通知书和审计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章所称“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是除“经济责任审计”、“建设工程审计”之外的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程序,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和“建设工程审计”的工作程序按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是内部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三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对重要审计事项,审计处应进行后续审计核查,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效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经校长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审计处组织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被审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部门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以及有关决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审计处向审计委员会、校长报告,责令纠正,并由相关组织或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资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九)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涉嫌违纪或违法的,由纪检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组织或部门对审计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部门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涉嫌违纪或违法的,由纪检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颁布的内部审计法规制度不符时,按上级法规制度执行。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附《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查询单》《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取证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杨职院发〔2018〕17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