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杨职院发〔2023〕152号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保留学籍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的前1周内书面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的,除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各二级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在二级学院办公室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相关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招生部门核实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因以下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按要求在开学1周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一)因病、因事: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二)因应征入伍:新生持征兵办公室发放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处进行资格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由教务处在学籍管理系统及学信网上进行标注。保留入学资格至学生退役后2年。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批准期限(退役后两年)内的新学年开学1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入学,经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二级学院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延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二级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时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会同招生部门核实,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到各二级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注册前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方可取得注册资格;
(二)学生持缴费票据及本人学生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办公室加盖注册印章;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须学生家长签字),经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办公室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2周)。没有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未请假且逾期2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由二级学院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交相关材料后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教育部对各专科专业规定修业年限为准,一般为3年。
第十条 学生可以连续或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除应征入伍等情况外,因各种其他原因的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均计入学习年限,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最小计分单位为0.5分;考查课、实践教学环节可采用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考试百分制达到 60 分以上(含 60 分),考察五级制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均可获得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包含过程性考核与期末结果考核两部分,二级学院(部)可根据课程实际自主设定比例,科学合理设计课程考核成绩权重,注重课程学习过程性评价,确保课程考核成绩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十五条 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军事训练,但应参加军事理论学习和考核;体育课可随班上课,任课教师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考核时允许免试部分项目。
第十六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与课程教学有关的技能竞赛、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校实行奖励学分制度。奖励学分可通过参加有关活动取得的获奖证书、公开发表的科技论文等途径获得,奖励学分可通过学分置换来置换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如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事、因病住院或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比赛)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须在考核前申请缓考(学生在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缓考申请不予批准),经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予以缓期考试,并告知任课教师,否则以缺考论处。在成绩记载时须注明“缓考”或“缺考”字样。缺考学生无资格参加补考。
缓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初随补考一起参加考试,缓考成绩按原课程成绩考核办法评定,缓考不及格或不能按时参加缓考,随下次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课程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补考字样。学生在校期间课程补考机会有且只有一次。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且无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提交,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发现错漏应当更改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初审、二级学院(部)领导复核后,教务处审批更改。
学生如对本人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本次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下一个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开课二级学院(部)提出核查申请,经开课二级学院(部)同意后,予以查阅相关考核资料,若确系存在错误,应按上述错漏成绩更改程序更改。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满足学校学生转专业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转专业。
(一)确有兴趣或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发展需要转专业的;
(四)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创业方向需要转专业的,经二级学院对其创业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转入与其创业方向相关的专业;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征得学生同意后,可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期期末进行,由学生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转出与转入学院同意,经教务处处长审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转入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已取得的课程成绩可予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针对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过审核审批后,确因自身情况需要,可以申请转专业,但三年级学生一律不予转专业);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四)达到退学条件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如确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已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学业预警、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针对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发给学业预警通知书,由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一)确定学业预警学生名单
每学期开学 4 周内,由二级学院教学办公室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学业预警学生名单并转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下达学业预警通知
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接到学业预警学生名单2 周内,负责向被预警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
(三)警示谈话及帮扶
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与被预警学生开展谈心谈话,了解分析学生学习存在的问题,协助其制定科学有效的个性化学习计划。对于濒临留级或退学的学生,班主任需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该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自主创业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后,须在1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不足1学年按1学年计),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再次休学,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或入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于休学期满开学前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处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对复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取消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者,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并开具康复证明,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退伍复学者,须携带退役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处长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四)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原专业停止招生,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休学期满须及时办理复学手续。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不合格)经补考后累计仍有4门次以上(含4门次)者,应予以留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者,以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一)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不合格)经补考后累计仍有6门次以上(含6门次)者;
(二)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第2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三)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四)按规定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五)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可办理休学的除外);
(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3周内由二级学院按照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进行成绩核对、筛查,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二级学院院长与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办理有关留级或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留级学生的管理:
(一)留级学生学籍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因二级学院专业调整等原因无法安排在相同专业的,可编入所在学院内相近专业学习;
(二)留级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
(三)二级学院要加强留级学生的管理,定期开展留级学生学习情况检查和座谈,班主任重点做好学业和生活上的关心和帮助,建立学生家长定期沟通交流机制。
第三十五条 因故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需学生班主任、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经教务处处长审批后,可办理相关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同时学校将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各种信息,不予发放任何学习证明;
(三)凡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本人申请退学者除外),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程序和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本人接受退学处理决定。
第八章 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按《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开除学籍的学生,按《规定》要求流程办理。
第四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开除学籍 1 周内经个人申请,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1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逾期未办理手续者,不再出具任何学习证明。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结业学生必须在结业后1年内通过自学、复习有关课程,并返校申请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的日期算起。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在校学满1年及以上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足1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书写规范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学生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及核对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杨职院发〔2018〕133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