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校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杨职院发〔2023〕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推进开放办学和优秀教学资源共享,强化教学与社会实际的结合,充分利用社会优秀人才资源推动我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外兼职教师是指根据学校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从行业企业聘请的为学校事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等提供咨询指导以及兼职承担学校理论、实践教学任务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乡土专家等。
第三条 兼职教师管理坚持按需选聘、合约管理、总量控制、注重实效的原则,按校院两级协同实施。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四条 拟聘请的校外兼职教师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职教事业,道德高尚,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拟聘请的校外兼职教师,其所在单位或个人已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条 校外兼职教师分客座教授、产业教授、产业导师、兼课教师、兼职实训教师等类型。
(一)客座教授、产业教授
客座教授、产业教授的选聘条件及程序按照《客座教授聘任管理办法(修订)》、《产业教授选聘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产业导师
产业导师是指学校聘请的现就职于区域内知名企业,或行业内“专精特新”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心高等职业教育工作。
2.本人所在企业(单位)能代表行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与所聘任的二级学院有深度产教融合基础,能在推进我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产教融合等方面发挥较大作用。
3.身体健康,初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4.具有比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本人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中取得较为优秀的成绩,得到同行的认可。
5.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
(三)兼课教师
兼课教师是指来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各类校外人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同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长期在相关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工作。
(四)兼职实训教师
兼职实训教师是指从校外聘请的承担学生岗位实习指导任务的技术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应为企业在职在岗人员,并长期从事生产一线工作,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从业经验及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外兼职教师的工作职责
校外兼职教师的工作职责由二级学院与校外兼职教师本人商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一)为学校及二级学院的发展、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建言献策,进行专家咨询或学术交流。
(二)推动所在企业(单位)与学校深化产教融合、成果转化、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项目研究、共同申报科研项目。
(三)参与二级学院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
(四)担任学生理论、实践等课程的教学任务。
(五)发挥传帮带作用,作为青年教师的企业指导教师,指导青年教师成长。
第七条 二级学院的工作职责
(一)二级学院是校外兼职教师聘任、管理、考核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校外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负责按照学校要求落实校外兼职教师授课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校外兼职教师的个人信息及教学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完善的建立的校外兼职教师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三)负责本部门校外兼职教师工作安排、聘期考核,及校外兼职教师培养等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从教学及专业发展角度对二级学院提交的校外兼职教师聘任申请进行审核;
(二)按照校外兼职教师授课不少于专业课20%的要求,指导二级学院做好校外兼职教师授课任务的分配工作,对校外兼职教师工作情况进行全过程检查督查。
第九条 人事教师处的工作职责
统筹开展校外兼职教师相关工作,负责审定校外兼职教师聘任、办理校外兼职教师入库。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组织开展校外兼职教师数量更新和质量提升,不断提高校外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水平。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条 聘请校外兼职教师(不含客座教授、产业教授)按照二级学院推荐、教务处审核、人事教师处审定的程序组织开展:
(一)二级学院组织拟聘人员填写《兼职教师聘任审批表》报教务处,并附拟聘人员相关材料(学历证、学位证、任职资格证、主要成果复印件、在职佐证材料等)。
(二)教务处根据教学和专业发展的需要,对二级学院的需求及拟聘人员的专业等进行审核,提出拟聘意见。
(三)人事教师处对拟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聘任结果进行审定,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召开会议审核拟聘人员资格,办理校外兼职教师聘用及入库手续。
(四)二级学院与产业导师、兼课教师、兼职实训教师签订《校外兼职教师聘任协议》,并制作、颁发聘书。
(五)校外兼职教师一个聘期3年。期满考核合格及双方协商同意续聘后,可以续聘。
(六)为了充分利用社会优秀人才资源,聘请校外兼职教师的申请、审批、入库、聘用等由校、院两级根据工作的需要同步、长期开展。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外兼职教师库,并对兼职教师库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在库的校外兼职教师数量应适当超过二级学院专任教师数量,且校外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任务不低于专业课总课时的20%。未入库的校外兼职教师不得参与教学工作,未经审核备案的校外兼职教师不发放酬劳。
将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关键要素评定、年度绩效划拨、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对于不达标的二级学院,在年度关键要素考核中从重扣除积分、在年度绩效划拨中予以核减,对部门及负责人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应采取“一人一档”的形式对兼职教师的个人及教学业务档案进行管理,并及时更新校外兼职教师审批表、协议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工作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等信息,做好相关教学过程资料收集。
第十三条 校外兼职教师的授课资格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认定。对于首次聘用校外兼职教师来校授课时,二级学院可提前对其进行考核,审核确认其是否具备所授课程的专业水平,必要时可征询兼课教师所在企业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校外兼职教师授课管理
(一)二级学院按学期制定校外兼职教师的授课任务,向教务处提供校外兼职教师授课任务汇总表、任课登记表、课表等教学计划相关资料,经教务处审核后向人事教师处备案。
(二)期中教学检查期间,二级学院需对校外兼职教师的授课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师生开展学生评教、教师评学、师生座谈等活动,全面评估校外兼职教师授课质量。
(三)学期末按照校外兼职教师授课实际情况,二级学院需向教务处提供校外兼课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过程性资料,经教务处审核课时后在人事教师处办理校外兼职教师酬劳支付。
第十五条 校外兼职教师出现师德师风或教学质量问题者,自发生问题之日起给予解聘处理,不再聘用。
第十六条 校内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伪造相关资料、冒名顶替校外兼职教师,骗取校外兼职教师酬劳。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七条 校外兼职教师待遇
(一)客座教授、产业教授需来校完成至少20学时/年的授课任务,并按有关规定发放酬劳。
(二)校外兼课教师来校授课课时费以教务处每学期审核通过的教学任务为准,按照70元/学时的标准向二级学院划拨预算,每教学班总学时以100为宜,超支不补。每学期末由学校按财务制度支付酬劳。来校讲授理论课的课时费可参照以下标准,由二级学院根据校外兼职教师教学质量及授课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执行。来校指导实习实训的课时量及课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正高级:120-150元/学时
副高级:100-120元/学时
中级:50-80元/学时
其他:40元/学时
(三)校外实训教师指导岗位实习课时费以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及毕业生人数为准,按照120元/生的标准向二级学院划拨预算。课时费于每学期末由学校按财务制度支付酬劳,二级学院可参照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及校外兼职教师教学质量适当调整执行。
第十八条 校外兼职教师的课时费发放原则上每学期末开展一次,由二级学院根据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经教务处、人事教师处审核,按学校财务制度列支,结余经费收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教师处负责解释。原《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修订)》(杨职院发〔2018〕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