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预聘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杨职院发〔2023〕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新聘用教师的考核和合同管理,不断提高我校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聘制是指在正式聘任前的一种预先聘用的人员聘用形式。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 预聘制教师的招聘,执行国家、陕西省事业单位招聘的相关要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严谨求实的学风,学习成绩优秀、仪表端正、身体健康。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文字语言表达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
(三)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0周岁,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符合招聘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聘用程序
(一)由用人部门根据办学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制定本部门预聘制教师需求计划。
(二)人事教师处统筹年度预聘制教师的岗位及数量需求制定招聘计划,提交学校审定后发布招聘信息。
(三)人事教师处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统筹组织开展笔试、试讲、面试、体检、思想政治考察、公示等各个环节的遴选工作。
(四)与拟聘人员签订为期3-4年的预聘制聘用合同(含试用期6个月)。
第三章 任务与考核
第五条 聘期任务
预聘制教师聘期内除完成基本任务外,还须至少完成业绩任务中的两项任务。
(一)基本任务
1.新聘人员需承担40-70学时/年的教学工作任务。
2.为帮助新聘教师全面快速成长,新聘教师需在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校内外实训基地等岗位进行锻炼。岗位锻炼的时间原则上为3年,具体要求按照学校《新聘教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业绩任务
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中文核心及以上)。
2.参编教材1部,个人编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
3.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省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前2)。
4.指导学生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省赛银奖及以上奖项1项(前2)。
5.参加教师教学能力大赛,获省赛二等奖1项(前2),或国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
6.获省级及以上教学业绩标志性成果(如:精品在线开放课、优秀教材奖、教学成果奖等)1项(前3)。
7.获省级及以上科学研究业绩标志性成果(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等)1项(前3)。
8.主持完成市厅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或科学研究项目1项(到账经费3万元以上)。
9.主持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转化到账3万元以上)。
10.主持横向科研项目1项(到帐经费10万元以上)。
第六条 考核
(一)预聘制教师的考核分为年度工作考核和聘期业绩考核。
(二)年度工作考核的要求及考核程序与正式在职人员一致,按学校现行年度考核办法执行。年度工作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三)聘期业绩考核由用人部门组织开展,人事教师处复核,聘期考核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聘期内年度工作考核均为合格,且完成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聘期任务者,认定为聘期考核合格,择优转为人事代理。
2.聘期内年度工作考核均为合格,但未完成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聘期任务者,认定为聘期考核基本合格,可根据本人意愿续聘一个聘期,第二个聘期的考核仍不能合格者,不再续聘。
3.聘期内年度工作考核不能全部合格者,不论聘期任务是否完成,均不再续聘。
(四)用人部门须在预聘制教师的聘期结束前30日内完成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复核。
第四章 薪酬与待遇
第七条 预聘制教师在聘期间的薪酬福利政策:
(一)工资6000元/月,每年按12个月发放。
(二)按照杨凌示范区社会保险有关政策,从聘用当月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简称社保,下同)。社保缴费基数按上年度陕西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作为社保缴费基数,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扣减。
(三)享受学校在职人员子女入学入托及假期等相关福利待遇。
第五章 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预聘制合同终止:
(一)预聘制教师考取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出国留学、定居的。
(二)预聘制教师合同期满,自主重新择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合同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四)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或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在聘期内被证实应聘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条 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预聘制教师可解除合同:
(一)试用期内。
(二)学校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三)学校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学校不聘用与其他单位之间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若因预聘制教师隐瞒事实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造成损失的,受聘人承担相关责任,学校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预聘制教师在聘期间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交由杨凌示范区人才服务中心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为管理,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该项费用由受聘人员自行承担。
(三)预聘期内不作行政定级,按所聘岗位进行管理。
(四)在聘期间的进修培训、申报项目等按照国、省相关规定,参照学校在职人员执行。
(五)在聘期间因公赴国(境)内外工作或进修访学的,经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同意,参照学校在职人员执行。因个人原因,在聘期间申请赴国(境)内外工作或进修访学的,须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六)在聘期间所获得的职务成果归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所有。
(七)党组织关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转入学校党委组织部,受聘人参加所在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八)可自主选择参加学校工会组织,按要求自觉缴纳工会会费。
(九)参照在职人员享受校内相应的公共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其他事项,均按学校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教师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