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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05月23日 10:37  点击:[]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修订)

    杨职院发〔2023〕8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国际学生教育水平,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42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国际学院是我校国际学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国际学生工作的政策把关、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校国际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我校各类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及其日常外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和录取

    第四条  国际学院负责对申请来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确保来我校学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对符合我校要求的国际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来华入学手续。

    第五条  经审查符合我校入学条件的国际学生,由国际学院负责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发放录取通知书等来华手续。

    第六条  国际学生入学报到后,由国际学院统一安排入学说明会。

    第三章  报到注册

    第七条  我校新录取的国际学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以下报到注册手续:

    (一)入境后,须在72小时内到国际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同时提交本人护照、入学文件、六个月以内免冠白底彩色护照照片。

    (二)经国际学院验证护照后,须填写《入学登记表》。

    (三)报到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齐各项费用,办理在华居留手续。

    (四)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购买《来华人员医疗保险保障》险种,进行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院不予录取;对于拒绝继续购买保险的在校生,应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五)如未经提前告知逾十日不到校的学生,我校将不再接收。

    第八条  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国际学生,每个新学期开学时均应按注册日期返校办理开学注册手续:

    (一)交验护照及居留许可;

    (二)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三)如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办理签证、居留许可手续

    第九条  国际学生报到后,须及时到国际学院交验护照,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手续。办理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办理居留许可手续须交验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2表》、体检合格证明书、学院介绍信。

    第十条  在校国际学生如需办理居留许可延期、变更等手续,须提前20天向国际学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因病、因事回国,假期去其它国家或大陆以外地区旅行,须提前20天向国际学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申请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十二条  修业期满欲继续学习者,应于签证或居留许可期满前一个月,到国际学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者,所产生的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办理各种签证居留手续后,应及时到国际学院登记备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国际学生,学校不提供帮助。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历生教学管理

    (一)教学计划:原则上执行我校的各专业教学计划,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具体教学计划的修订由接收国际学生的二级学院负责,教务处负责审核。国际学生的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预定教学计划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实习计划应事先报国际学院审核。

    (二)教学方式:以汉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国际学生,原则上与中国学生混合编班一起上课,考虑到其语言障碍和入学水平,可采取课下单独辅导的方式,以保证教学质量;若所选专业相同的国际学生达到一定数量,也可单独编班。

    (三)教材:以汉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国际学生与中国学生使用的教材相同,可另外提供适当的辅导材料。单独编班的学生由接国际学生的二级学院选择汉语教材或难度与同类学生的汉语教材相似的外语教材。

    (四)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和学院规定执行。

    (五)日常教学管理由接收国际学生的二级学院负责。

    第十五条  非学历生教学管理

    (一)教学计划:由接收国际学生的二级学院拟定,报国际学院备案。计划内容应包括:学习期限、课程设置、教材、实践环节和主讲教师。

    (二)教学方式:根据学生数量可单独编班,用汉语或外语授课。也可根据国际学生的愿望,视其汉语水平插入中国学生相应的班级学习。

    (三)教材:根据学生情况,可采用中文版本、外文版本和外文讲义等。

    四)日常教学管理由接收国际学生的二级学院及教务处负责。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的学籍除涉外特殊规定之外,与中国学生同等管理。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应按照对中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管理国际学生的学习成绩等。凡符合发给毕业证书条件的国际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报送相关材料,校内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由教务处负责为国际学生办理证书,国际学院为国际学生发放证书。

    第十七条  学历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成绩合格者,由国际学院协助教务处为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领毕业证书。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凡中途退学者,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注明学习期限。根据需要,国际学院可提供证书(证明)的翻译文本。

    第十八条  非学历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并通过考试、考查的,由接收国际学生的二级学院提供成绩单,由国际学院办理学习进修证明的相关手续。根据需要,国际学院可提供成绩单和证明的翻译文本。

    第七章  国际学生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档案是国际学生在学习的原始资料,是做好国际学生工作,维护国际学生历史真实面貌的宝贵资源,是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

    第二十条  国际学院负责审核入学申请表及有关文件,并将申请表中有关数据录入数据库。录入国际学生主要信息包括:

    中文名、外文名、国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号码、最后学历、婚姻状况、工作经历、来华前职业、来华前单位、家庭情况、境外永久通信地址及电话、担保人、担保人的地址、单位及电话、入学日期、学生类别、经费类别、所学专业、汉语水平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报到后,国际学生学籍档案由国际学院负责管理、学习档案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国际学院需同时向各有关部门提供学生相关档案。

    第二十二条  相关教学单位需及时记录学生在学习期间的表现以及产生的谈话记录、突发事件记录、奖惩等相关材料,并交国际学院备案,而且要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要随时对国际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国际学院将定期收集,并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国际学生的学习档案由各相关教学单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离校学生档案于该生离校一年后由国际学院及各相关教学单位整理后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档案的管理同在校生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院负责对国际学生档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章  生活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校内住宿由国际学院协同学生处负责安排。国际学生的居留许可由国际学院协同保卫处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的日常生活管理由国际学院与接收国际学生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学生处指派专职辅导员或接收国际学生二级学院指派兼职班主任负责国际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管理。指派的班主任或者辅导员应报国际学院备案。

    第三十条  中外学生混合编班的,由二级学院指定一名学生干部负责与同班国际学生的联系,并将该学生名单报送国际学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其自愿参加的公益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允许和鼓励国际学生参加院学生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国际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集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须事先报请学校批准,并在学校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进行活动。活动不得有反对、攻击其它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应由接收国际学生的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国际学院;情节严重的,应先报国际学院和学生处,然后按学校规定给予处理,同时由国际学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国际学生触犯中国法律,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它设备和获取其它资料,应当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办法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2018 1119 日印发的《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暂行)》(杨职院发〔2018〕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