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杨职院发〔2023〕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依据《陕西省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校师生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动力及其他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动植物新品种、新标准、专利、专有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其所有权归属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完成人为所有参与该项成果研究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贡献度进行人员排序,排序第一视为主要完成人,必须经单位和团队所有人员签字同意方可实施成果转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包括知识产权、股权和净收益等。
第六条 科技与教育研究处(以下简称科教处)代表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和财务处共同负责全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资金的管理、核算和分配。
第二章 成果转化流程与合同的管理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二级学院和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五)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八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自行转化成果的,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
第九条 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通过协议定价的,由科教处在学校网站就科技成果名称、简介、团队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方可对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合同制。签订转让合同之前,成果完成人必须如实向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汇报成果转化的成熟度和可行性,征得成果团队所有成员同意后,向科教处进行申请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合同文本,认真做好技术难度、科研手段、技术力量、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分析落实工作,经团队成员、需求单位、二级学院、科教处签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转让或许可收入在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成果转化意见,报科教处审批;转让或许可收入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和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由科教处审核后报学校院务会研究审批。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的方式进行转化的,学校所占股权原则上划转至学校科教处,以出资人身份参与入股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已完成转化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必须在一月内及时报送科教处,提供相关的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件、品种审定文件、成果文字介绍及图片、可行性报告等成果资料及转化合同。
第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外,转化合同(协议)发生风险赔偿,按照学校、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及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三方事先确定的收益比例各自分担处理。
第三章 收益分配与管理
第十六条 转化收益一律拨入学校财务账户,科教处根据合同条款和学校有关规定签批,净收益的10%划拨至学校科技成果推广专项基金,剩余90%归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转化净收益的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剩余20%归学校。
第十八条 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所占股份或出资比例中,100%归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九条 成果完成人在分配奖励时,应充分考虑参与完成和转化成果的其他人员,并将分配方案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财务处再进行发放。
第二十条 对担任处级及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公示时要详细说明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并在个人年度述职述廉中汇报。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担任学校(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或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职务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二十二条 科技人员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合作活动,完成项目任务后的结余资金不需要缴回的,可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以作为业绩津贴全部一次性发给项目组成员。也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经学校审批同意,采取“现金入股+技术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所形成的效益全部归成果完成人。
第二十三条 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教职工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超过税法等规定的免征额的部分应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校计财处进行代扣代缴。
第四章 技术权益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与企业等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合同对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等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仍归学校所有。
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下列情况,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经济和法律责任。
1.教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定,未经单位许可,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科技成果。
2.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教职工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私自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和使用。
3.教职工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剽窃、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科技服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校内专家团队或科技人员与企业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或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结合学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工作,在《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将取得技术转移成果单列纳入职称评审序列进行评价。列入“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作为选项内容,从成果转化的类别、取得的良好效益方面分别设置条件,激发教师成果转化的活力。对专职服务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纳入工程序列参加职称评审,重点评价其推广本单位科技成果取得经济社会效益过程中所作贡献,畅通技术转移人才发展通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杨职院发〔2017〕15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教育研究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