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高级专家延缓退休管理办法(暂行)
杨职院发〔2022〕37号
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学校建设中的突出作用,规范学校高级专家延缓退休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省属高校高级专家延缓退休审批办法(试行)》(陕教〔2021〕18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专家是指聘用在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人员,以及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并承担有重点在研项目尚未结题的人员。
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的国家级教科研项目(20万元及以上)尚未完成;
(二)主持的省级及以上重点攻关科研项目(50万元及以上)尚未完成;
(三)国家级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负责人;
(四)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负责人。
第二条 高级专家延缓退休,采用省上延缓退休和校内延缓退休两种方式。
第三条 延缓退休的高级专家,原则上聘用在专任教师岗位,由所聘用学院(部)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高级专家延缓退休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审批。学校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办理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对于业绩突出,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经本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可适当延缓退休年龄。
(二)从严控制。延缓退休审批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及以上高级专家为主体,坚持事业为重,强化需求导向,从严控制比例。
(三)加强考核。明确高级专家延缓退休期间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注重发挥高级专家带头引领作用。
(四)动态管理。对延缓退休期间的高级专家应实行动态管理,对确因身体不胜任,或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终止延缓退休。
第五条 高级专家延缓退休时间
(一)学校聘用在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人员,凡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原则上延长至63周岁;确因工作特殊需要,按“一人一议”单独审批,最多延长至65岁。
(二)学校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人员,因承担有重点攻关科研项目任务尚未完成或主持有国、省重点在研项目尚未结题,原则上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至任务结束或项目结题次月,最多延长至63周岁。
第六条 高级专家延缓退休期间,须承担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聘期内每年必须主讲至少1门理论课程,指导至少1门实践课程。申请省上延缓退休的高级专家,全年直接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10学时,理论课时占比不低于50%,同时,承担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其他工作任务。申请校内延缓退休的高级专家,全年直接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20学时,理论课时占比不低于50%,同时,承担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其他工作任务。
(二)申请省上延缓退休的高级专家,聘期内至少完成下列任务中的2项。申请校内延缓退休的高级专家,在确保重要项目和课题任务完成的同时,聘期内至少完成下列任务中的1项。
1.主持各类纵横向课题,聘期内累计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
2.带领团队获省级及以上教师团队荣誉;
3.主编公开出版教材1部;
4.主持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
5.取得科技研发创新成果得以转化应用,主持制定省级以上相关标准;
6.选育并通过省级审定新品种1个;
7.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省上延缓退休
高级专家省上延缓退休审批按照个人申请、聘用部门研究、学校审核、省教育厅批准、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的程序进行。
1.符合延缓退休条件的高级专家,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前5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省属高级专家延缓退休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聘用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签署意见报人事教师处。
2.人事教师处审核汇总后,报院务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并根据会议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3.对于延缓退休期内申请终止延缓退休人员,本人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研究后向教育厅重新报文,同时交回原《省属高校高级专家延缓退休审批表》,按程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二)校内延缓退休
高级专家校内延缓退休审批按照个人申请、聘用部门研究、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1.申请校内延缓退休的高级专家,由个人在本人到龄退休前5个月向聘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高级专家校内延缓退休审批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聘用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学校人事教师处审核,并提交学校院务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
2.学校会议研究同意后,人事教师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对于延缓退休期内申请终止延缓退休人员,根据本人申请、聘用部门研究、学校审批的程序,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第八条 加强对高级专家延缓退休期间的管理考核。聘用部门结合高级专家延缓退休期间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并开展年度考核。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由所在部门全面考核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 高级专家延缓退休聘期内实行动态管理。
(一)高级专家延缓退休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或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的,终止延缓退休,按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二)高级专家延缓退休期间,确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根据本人申请、聘用部门同意、学校研究申报(审批),可以终止延缓退休,按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条 高级专家延缓退休期间相关待遇。
(一)办理省上延缓退休手续的高级专家,享受在职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基本工资及基础补贴按所聘岗位标准按月发放,奖励津贴由聘用学院(部)根据本部门年终奖励津贴二级分配办法,结合本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终一次性发放。
(二)办理校内延缓退休手续的高级专家,根据中省相关政策享受退休待遇。校内发放延退津贴,享受在职职工工会福利。其中,延退津贴包含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两部分。基础补贴参照教授基础补贴标准按月发放;奖励津贴由聘用学院(部)根据本部门年终奖励津贴二级分配办法,结合本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中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师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高级专家校内延缓退休暂行办法(试行)》(杨职院发〔2020〕137号)文件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