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杨职院发〔2022〕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和学校《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杨职院党发〔2022〕2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学校依据预算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公平性和绩效目标达成度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学校除科研教研项目外的所有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基本建设、教育教学改革重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按照中省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文本;
(二)资金管理及相关规章制度,财务支出会计凭证资料;
(三)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目标任务;
(四)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职能职责及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五)学校下达的预算年度执行情况,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审计报告(意见书),项目稽核报告等;
(六)各专业领域的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七)项目产出的物化成果、证明材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绩效评价分为项目实施部门自评、归口管理部门评价和财务评价三种方式。项目实施部门自评是指项目实施部门组织本部门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归口管理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目标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对归口本部门管理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务评价是指财务处对预算项目支出从经济性、效率性和公平性的角度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预算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统筹兼顾。项目实施部门自评、归口管理部门评价和财务评价各有侧重,相互衔接。项目实施部门自评由项目实施部门自主开展,即“谁支出、谁自评”。归口管理部门评价和财务评价在项目实施部门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部门考核、政策制度调整和改进管理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约束导向,突出预算绩效管理“有效安排、低效压减、无效问责”的基本要求。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七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阶段性(或中期)及项目实施期后;对于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阶段性(或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项目实施部门自评对象包括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评价和财务评价对象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学校重大项目、覆盖面影响力较大的项目、实施期较长的项目和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进行评价。对于实施期较长、资金投入较大的重点项目应组织开展阶段性(或中期)绩效评价,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全覆盖。
第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和指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评价和财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调整情况,包括规模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等情况;绩效目标与发展规划、工作重点的适应性及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等;
(二)预算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资产配置管理使用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采取的保障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四)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部门自评指标是指预算审定下达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项目实施部门自评指标的权重,原则上按预算执行2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2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进行设置。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要能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绩效目标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绩效目标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绩效目标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绩效目标指标、部分达成绩效目标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绩效目标指标且效果较差三个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绩效评价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客观全面反映项目立项与管理、预算资金管理使用和产出、效益情况;
(二)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
(三)指标内涵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可采集和获得;
(四)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归口管理部门评价和财务评价指标的权重,应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和效益指标权重之和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立项、过程管理和产出,实施完成后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条件下,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绩效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项目预算资金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项目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同类项目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评审评价、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兄弟院校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拟定绩效评价管理制度,配合项目实施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开展项目实施财务评价;参与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对项目实施部门自评结果的抽查复核;督促协助项目实施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评价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实施和预算资金执行;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填写《杨凌职业技术学院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表》(见附件1),列入财政预算项目或预算资金超过50万元(含)的项目,还应形成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2),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配合归口管理部门评价和财务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评价和财务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并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二)研究形成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三)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
(四)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评价意见;
(五)与被评价部门交换意见;
(六)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果,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七)形成绩效评价档案并按要求归档。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评价和财务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与资金使用部门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部门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归口管理部门评价和财务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意见或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分析,将自评结果和评价意见或报告作为完善制度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和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要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实施部门并明确整改问题和整改时限;项目实施部门应按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归口管理部门在综合统筹安排后期相关项目时,将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和整改情况作为重要依据;财务处将项目财务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的,根据整改情况,保持或调减预算支持;对评价等级为差、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终止支持,次年不再安排相关预算。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预算资金执行监督管理,由财务处牵头,按照学校《项目预算资金执行进度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预算绩效评价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项目实施部门绩效评价信息在本部门进行公开;财务处要按照上级部门关于预算绩效评价的要求,对学校年度整体支出和财政专项支出进行绩效自评,向上级部门报送学校年度绩效自评结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主动接受上级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和学校监督、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使用项目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部门和个人资金使用违纪违法以及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试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