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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暂行)

    2022年11月30日 15:41  点击:[]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理、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立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9〕8号)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校处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提拔重用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符合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推进学校科学发展、确保校园和谐稳定,善于学习、开拓创新、团结协作、作风扎实、勤政廉政、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学校党委根据上级组织对机构与干部编制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处科级机构与处科级干部职数配置方案。

    学校干部的岗位分为党务、行政管理岗位和技术管理岗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学校基层党组织、群团组织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换届时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党委组织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拥护“两个确立”,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献身党的教育事业,开拓进取,锐意改革。

    (三)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职业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能够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执行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

    (四)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实事求是,勤勉尽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挺身而出,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带头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以身作则,公道正派,自觉接受党和师生群众的批评监督,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反对“四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具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处科级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处级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3年以上学校工作经历,提任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龄,2年以上学校工作经历。

    (二)应当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新提任的副处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引进人才特殊工作、管理服务保障一线岗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九条 提拔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岗位干部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1)学历要求: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任职经历要求: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副处级提任正处级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提任党内职务干部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提任工会、共青团组织领导职务的,应符合工会、共青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提拔担任技术管理岗位干部(二级学院正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实训科长)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1)学历要求: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及学位

    2)任职经历要求:提任二级学院院长职务的,应具有2年以上副处级技术管理岗位的任职经历;提任副院长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或5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经历。提任科级技术管理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党务、行政管理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者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一)党委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的建议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二)党委组织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可以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也可以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职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1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会议推荐应当在现任干部、教职工等一定人员范围内的会议上进行,推荐人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个别谈话推荐,由党委组织部派出谈话工作组进行,谈话人员包括所在单位(部门)、服务对象代表等,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科级干部推荐充分听取所在单位(部门)和用人单位(部门)意见。

    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先后顺序,可以根据情况作相应调整。既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党委组织部对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结合干部平时表现、年度考核等情况,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汇报。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十八条 校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由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需要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的,应在党委会召开前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 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查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党委重要决定、学校重点工作、重要任务以及在急难险重面前勇于迎难而上、攻坚克难、担当作为等作为考察评价的主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正处级干部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条 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可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四)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党委组织部汇报。

    )党委组织部综合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提交书记办公会议研究。

    第二十一条 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采取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干部、教师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干部人选,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成考察组一般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对考察工作不负责,提供背离事实材料的,追究失察责任。

    考察组在向学校党委报告考察情况时,要书面征求校纪检部门对被考察人员在党风廉政方面的意见。同时核查个人档案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于考察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材料以写实为主,避免千人一面。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建议方案,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党委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应当征求分管部门领导的意见,党外干部还应听取统战部门及党外人士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情况。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和需要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有关事项,应当说明具体情形、意见和和理由。

    (二)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的,不能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七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记载在专用会议记录本上,详细记载会议意见和决定,并进行全程录音。会议记录本按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规定指定专人保管,借阅必须经党委书记审批。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八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干部任职前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在公示期间,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召开党委会讨论,作出是否任免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条 发文任命或聘任。党群部门干部由校党委发文任命,行政职能部门干部经校党委研究后由校行政发文任职(聘任)。

    第三十一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非选举产生的干部,除党委工作部门正职(正处级)以外,试用期为1年。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工作岗位。试用期满后,由党委组织部进行考核,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处科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党委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每届任期4校党委有明确任职时间的除外。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任职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三条 处级干部实行轮岗交流制度。交流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交流锻炼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处级干部在同一部门同一职位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对于管人、管财、管物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到期必须轮岗。技术管理岗位干部最长任职不超过2届,任期届满后,原则不再交流任职,确因工作需要,可交流到其它管理岗位任职。

    应大力推行干部的轮岗交流,加大少数年轻干部选派到校外挂职交流锻炼力度。

    第三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三十五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六条 处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受到责任追究应该免职的;

    (二)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三)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八)处级干部年满57周岁者不再继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科级干部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者不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女干部可延续至57周岁。

    第三十七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处科级干部辞职后,不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三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科级干部,1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降职制度。对处科级干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根据任期目标分年度进行考核。连续2年年度考核或测评不称职的干部,应当降职使用。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1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对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到达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邦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检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校党委党委组织部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委、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纪委、巡察办、审计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四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杨职院党发20176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