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纪律监察机构
执纪执法工作办法(试行)
杨职院党发〔202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纪委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和《陕西省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执纪执法工作规定(试行)》,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按照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严格依规依纪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强化监督、依纪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
第四条 坚持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调查等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并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报批;信访举报、案件管理、审查调查等工作组受理、管理、处置问题线索,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六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干部和监督对象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二章 线索处置
第七条 学校纪委归口受理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学校范围内的监督对象涉嫌违纪等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受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或者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受理学校财务、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发现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对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时清理。
第八条 学校纪委负责问题线索管理,严格按照《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明确专人担任线索管理员,负责线索受理、编号登记、建立台账,形成摘要,填写《信访举报件拟办单》(附件1),提出办理意见,交相关负责人审批。对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交承办室(或承办人)办理;对属于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办理范围的,整理问题线索摘要,发函转办,收到转办函的部门(单位)在30日内或限定时间内向纪委报送办理结果;对非本校管理的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在报纪委负责人批准后,径送省纪委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
信访举报件和转办问题线索分办意见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由纪委相关负责人审批。
来信应在拆封前在信皮上编号并登记,拆封后应在信件内容首页上填写与信封一样的编号并登记。
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相关领导按规定程序履行督办把关责任,全程登记备查。
第九条 承办室(或承办人)应当就受理的问题线索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集体研究,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附件2),处置意见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线索管理员登记备案。
对反映问题具有一定可查性,但暂不具备核查条件的,写出情况说明报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暂存待查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经研判分析不存在的、重复举报已经调查处置的、不适合或不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被反映人已去世或失踪的、以及其它无法办理的问题线索,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予以了结。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理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对于副处级(含)以上干部的问题线索,在提出处置意见后7日内报送上级纪检机关,不得迟报、漏报、隐情不报。
第十条 对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实名举报、师生反映强烈、干部选任期间、上级交办督办的、可能潜逃或毁灭证据等情形的,可优先办理。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应对问题线索动态更新,及时汇总核对,每月25日前将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报省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和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按受其对问题线索处置指导。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承办人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每学期末将信访分析报告报省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和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
第十三条 对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的重要信访件或问题线索,学校纪委要依规依纪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经纪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上级纪委监委批转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处理结果按规定程序作出后,向举报人反馈。
第三章 谈话函询
第十四条 问题线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理:
(一)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或者比较轻微,查清后只能给予轻处分或者批评教育的;
(二)反映问题比较笼统模糊,经分析研判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可查性不强且难以核实的;
(三)反映问题简单清晰,通过谈话函询可及时了解情况的;
(四)反映问题属于履职尽责、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查清后只适于给予批评教育的;
(五)反映问题属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给予提醒教育或告诫警示的;
(六)反映问题时间久远且被反映人已退出现职,但又不宜直接了结的;
(七)其他适宜谈话函询的情形。
第十五条 谈话、函询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 采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由承办人起草函询报批请示,拟定函询函,明确主要问题、回复要求等,填写《文件呈批单》(附件3),由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函实施(附件4)。
第十七条 函询应以学校纪委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写出书面说明材料。被函询人为校内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正处级干部的,由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回复;被函询人为校内部门、单位副职及以下干部的,由其所在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
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学校分管领导的,应直接回复学校纪委。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承办人应当拟定谈话方案及相关工作预案(附件7),明确工作安排、谈话提纲、安全预案等,作为报批请示的附件一并按程序报批。对反映学校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线索,需要采取谈话方式处置的,须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他需采取谈话方式处置的线索,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实施谈话前,承办人应当注意收集被谈话人的身体、心理、性格、家庭等相关情况,做好预判应对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当前不适宜安排谈话的,可推后择机进行。
第二十条 谈话应根据被谈话人的工作岗位与职务确定主谈人。被谈话对象为校内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正处级干部的,一般由纪委主要负责人或纪委副书记作为主谈人;被谈话对象为学校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一般由纪委副书记或纪检部门相关负责人作为主谈人。谈话时可由被谈话人所在二级党组织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校领导班子成员或被谈话对象所在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纪委派承办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谈话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委进行核实性谈话的,原则上在谈话室进行,并制作谈话笔录(附件6),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谈话函询说明材料应由本人在每页上签名确认,提供的佐证材料还应由本人注明材料原件出处。
第二十三条 承办人应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附件8),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不含谈话)发函反馈(附件5),必要时视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或说明。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处理。按照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原则上在谈话室进行。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四) 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委应当以适当方式跟踪了解被谈话函询人表态与履行承诺情况、有关问题改正以及相关表现情况,发现被谈话函询人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没有改正、改正不明显,或引起重复举报反映的,应当及时向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研究处置或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上年度和本年度接受谈话函询的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二十六条 谈话函询过程中,由谈话函询对象检举揭发的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且属于按程序应报省纪委监委的问题线索,应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径送省纪委监委信访室。
第二十七条 把握谈话函询节奏,不宜在一个学期内连续多次对同一当事人进行谈话函询。
第四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委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成立核查组,制定《初步核实的工作方案》(附件9),与初步核实请示一同按程序报批。被核查人为学校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应当经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被核查人为副职及以下党员干部的,应当报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条 在初步核实阶段,核查组经批准可以按照授权采取谈话(附件6)等必要措施收集证据。
第三十一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起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附件8),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核查组全体人员集体研究,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第三十二条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附于初步核实结果审批表,由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学校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初核情况,应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予以了结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人;谈话提醒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谈话;暂存待查时间不超过1年;拟立案的按照审查调查程序办理。
第五章 立案审查调查
第三十三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报省纪委监委批准后,一般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直接移交或由省纪委指定管辖,其中涉及县处级干部的问题线索,移送所在市纪委监委办理或者由学校与市纪委监委联合审查调查,涉及其他干部的,移交所在区县纪委监委办理或者由学校与所在区县纪委监委联合审查调查。一案涉及多名公职人员的,向其中职务或者职级最高人员对应的市或县区纪委监委移交。
开展联合审查调查的,一般由学校纪委对涉嫌违纪问题进行党纪立案,地方监委对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监察立案。联合审查调查组人员及分工,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意见。安全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联合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起草立案呈批报告(附件13),并附审查调查工作方案和安全预案(附件10),经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对事故(事件)中存在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相关纪律法律责任,但相关责任人尚不明确的,可以以事立案。
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由其签字确认,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校内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督对象,一般不再履行立案程序,由校纪委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子党纪或政务处分的意见。
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由纪委办理立案手续。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政务处分。
对检察机关通报的涉嫌犯罪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原则上应当在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前作出纪律处分;审判机关受理党员作为被告人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追究党纪处分的,在收到审判机关生效裁判文书后10日内作出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违纪和职务违法事实,不需要再进一步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后移送审理(附件14)。
第三十八条 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应主持召开学校纪检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立案审查调查方案。
审查调查组负责人组织研究提出审查调查谈话工作方案(附件11)、外查工作方案(附件12),负责审查调查取证措施报批等事项,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调查组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三十九条 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根据授权采取必要的审查调查措施。
第四十条 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表明身份或出示证件,并出具书面通知。
第四十一条 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审查调查组组长或者纪检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
第四十二条 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和相关证人等。
第四十三条 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反思材料。
第四十四条 外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的校内二级党组织、部门(单位)及个人出示有关办案证明文件。有关党组织、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校外调查取证确有困难的,可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请协助。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查调查组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或者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捺手印。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四十六条 对涉嫌违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四十七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的审查调查,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在未配备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结束前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四十八条 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四十九条 查明违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撰写事实材料(附件15),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在事实材料每页签署意见并签字和捺手印,对签署不同意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五十条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附件16),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人员签名后,经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移送审理。
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五十一条 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附件17)。
第六章 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纪委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律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纪委应当指定两人以上组成案件审理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五十四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受理案件后,应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三)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审查调查组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审查调查组补充审查调查。
(四)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附件18),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
第五十五条 审理报告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签署审理结果审批表后,提请校纪委会审议。需报校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校纪委的名义,征求党委组织部及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意见。
第五十六条 对于涉及学校处级干部党纪处分的,纪委应在提请纪委会审议前报请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复审,进行充分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防止出现畸轻畸重等情况。
第五十七条 审理完成后,对涉及本校管理范围以外的问题线索,及时报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处置。
被审查调查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请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第五十八条 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收缴物品上交至省纪委监委统一管理,钱款上交至省纪委监委专用帐户。
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七章 结案反馈
第五十九条 处分决定按有关程序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二级党组织或部门(单位),抄送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部门(单位)及支部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相关部门(单位)于1个月内(党纪政务重处分2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纪委。
学校纪委应加强组织协调,准确告知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或部门(单位)处分决定执行的主要内容和工作程序,督促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做好处分决定落实,包括装入本人档案、职务职级调整、年度考核评定、人事关系转接和工资待遇调整等工作,并督促报送有关印证材料。
第六十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或纪检部门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学校纪检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校纪委会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调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复议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议复查认定原处理处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十一条 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后,学校纪检部门应当定期回访,处分影响期内回访应当注重消除不良情绪,帮助受处分人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处分影响期后回访,应当及时掌握受处分人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客观作出评价,体现党组织的严管与厚爱。
第六十二条 处分执行过程全部完成后,学校纪检部门应当梳理总结整个问题线索及案件办理情况,形成结案报告,由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签署案件处理结果审批表后,对案件予以了结,并将相关材料整理汇总,装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纪委要设立纪检档案专用库房管理案件档案,确定专人管理,完善调阅案卷档案有关制度,做好有关安全保密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纪委受理的信访件均应装订成卷、及时归档。
第六十五条 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人立卷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并在校纪检部门将问题线索办结后三个月内移交档案室。
第六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包括电子笔录),结案后及时整理,做到齐全、完整、有序。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第六十七条 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二)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三)转办的文字材料。
(四)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五)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六)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七)批复材料:批复通知、复核决定等。
(八)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等重要文稿。
(九)审理报告。
(十)与当事人见面材料。
(十一)结案报告。
(十二)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
(十三)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第六十八条 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二)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三)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具体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案卷应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并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打码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每册案卷单面页控制在200页左右。
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一般为审查调查组组长)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
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文件材料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
第七十条 归档的案卷应做到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分类科学;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保持联系;案卷标题筒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不掉页不压字。
第七十一条 归档时由承办人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交档,一份留存备查。
第九章 建立廉政档案
第七十二条 学校纪委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二级单位政治生态研判情况档案。
第七十三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受到党政纪处理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述职述廉报告、民主生活会发言等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七十四条 建立健全廉政档案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一人一档、活页管理、动态更新。
第七十五条 建立纸质廉政档案的同时,应当重点建立相应内容、符合保密要求的电子档案,要配备相应的扫描设备,及时将有关线索处置过程资料录入廉政档案,以便保存、调取、查询。
第七十六条 学校纪委要严格管理廉政档案,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录入、补充完善、整理保管、提供查询等日常工作。
第七十七条 查阅、摘录、复制廉政档案,须经纪检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落实干部准入制度,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第七十九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纪检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八十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调用医护人员、安全人员等,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八十一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向上级机关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第八十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制度。纪检部门开展谈话应当做到全程可控。谈话前做好风险评估、医疗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被谈话人心理及身体状况,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暂停谈话,执行安全预案;谈话结束前做好被谈话人思想工作;谈话后按程序做好人员陪送交接,及跟踪回访等工作。纪委主要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是执纪、审查调查安全责任人,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上级相关制度条款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信访举报拟办单
2.关于对反映XX学院副院长XX同志问题线索进行函询(谈话、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的请示
3. XX学校纪委文件呈批单
4.XX同志就有关情况向党组织的情况说明
5.中共XX学校纪委函询回复
6.中共XX(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笔录
7.关于拟对XX同志有关问题进行谈话的工作方案
8.关于对反映XX同志有关问题函询(谈话、初步核实)情况的报告
9.关于对反映XX同志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核实的工作方案
10.关于对XX同志XX问题审查调查工作方案
11.关于对XX同志XX问题进行审查调查谈话工作方案
12.关于对XX同志XX问题审查调查外查工作方案
13.关于对XXX同志接受礼金、公款旅游等问题的立案呈批报告
14.关于对XX同志违纪问题立案并移送审理的请示
15.XX同志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
16.关于对XX同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调查报告
17.关于将XX同志有关违纪问题移送审理的请示
18.关于对XX同志严重违纪违法案的审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