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杨职院党发〔20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关于深化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精神,深入推进学校纪委转职能、转方法、转作风,压实监督责任,增强监督实效,确保中、省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陕西省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监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为目标,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监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常态化,确保学校始终成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
第三条 学校纪委在校党委和省纪委监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将监督作为首要职责,依规依纪依法主动开展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应主动支持纪委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听取纪委监督工作汇报,研究相关工作,加强对纪委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监管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校纪委报告。
第六条 学校纪委要聚焦“关键少数”和重点领域开展监督。监督对象包括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重点对各级党组织和二级单位的监督工作履行再监督职责,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级单位及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通过开展监督促使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七条 学校纪委要强化日常监督、突出政治监督,把握好“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自觉承担起“两个维护”的重大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织与学校党委重要决策安排贯彻落实,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有效执行。
第八条 学校纪委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监督工作发现问题线索,确定工作方向,以坚决的态度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强高压、长震慑,增强监督的精准性、实效性。
第九条 监督覆盖学校办学治校各个方面,主要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覆盖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并根据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断充实和完善监督检查内容。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十条 强化对“两个维护”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情况,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守党章党规、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情况,以及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等情况。
第十一条 强化对学校落实党的全面领导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情况,以及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情况、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强化对思想政治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贯彻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精神情况,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情况,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强化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陕西高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及校园思想文化阵地管理,执行“一事一报”“一会一报”制度、校园网络和新媒体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对师德师风、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执行情况,校内相关部门在处理学术不端、师德失范、教学事故、侵害学生权益等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强化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整改落实,因公出国(境)、公车管理、公务接待、津补贴发放、干部作风建设等情况。
第十六条 强化组织生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坚持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民主决策情况,以及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强化重点事项监督。紧紧围绕学校廉洁风险高的领域,精准监督重点事项。
(一)强化选人用人全过程监督。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认真做好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坚持凡提必考、凡提必谈,认真开展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和廉政谈话。
(二)加强对人事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考试招生等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校内相关部门在工作过程中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等情况。
(三)加强对物资采购、基建工程、后勤维修改造、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招投标管理、校办资产经营、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等方面的工作。
(四)加强教育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监督。重点检查校内相关部门和干部责任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扶贫成效等情况。
第十八条 强化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管党治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落实主体责任清单、党建述职评议工作、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五个一”等情况。
第十九条 强化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加强校内突发事件、舆情管理、风险防控等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相关部门突发事件防控、舆论引导、及时有效处置等工作情况。对本校发生的重要舆情和重大事件等重要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报告。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方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进行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监督报备、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列席会议、现场监督、听取汇报、明察暗访、主动约谈、谈话函询、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述职述廉、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数据分析、以案促改、巡视巡察整改、建立廉政档案和政治生态研判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监督报备。建立报备制度,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工作事项,由主责单位向纪检部门报备。纪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选择性、计划性地参与重点环节工作,做好重要环节的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 专项检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学校纪委根据上级部署或工作需要,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政治监督方面的专项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重点事项专项检查。开展专项检查前要制订工作方案,工作结束后要形成问题清单和工作报告。专项检查必须做到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工作,检查结果视情况个别反馈或集中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专题调研。根据重点工作任务开展专题调研,查找工作薄弱环节,提出工作建议。校纪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调研,调研报告报省纪委监委、校党委。
第二十五条 列席会议。学校纪委可通过列席会议,了解掌握情况。学校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应提前向纪委报送会议议题,校纪委书记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参加。学校纪委委派参加或列席会议的监督人员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现场监督。学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对报备的工作事项委派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主要检查主责单位工作事项在程序、规矩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纪检部门现场监督时,发现问题有权叫停并要求纠正。现场监督结束后监督检查人员应填写监督检查记录表。
第二十七条 听取汇报。就一段时间内领导关注、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专题听取汇报。
第二十八条 明察暗访。学校纪委在重要节庆、领导干部婚丧嫁娶以及学校重点工作的关键环节开展明察暗访或随机抽查。
第二十九条 主动约谈。学校纪委书记应每年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各处室、二级学院等党政主要负责人,就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约谈。每年年底要将谈话情况进行汇总,包括“和谁谈”、“谈了什么问题”、“提了什么要求”等,书面报省纪委监委并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谈话函询。综合运用谈话和函询手段,抓早抓小,及时处置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
第三十一条 参加民主生活会。重点了解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工作作风,履行“两个责任”,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查摆问题整改,以及报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情况。
第三十二条 组织述责述廉。每年组织校内二级单位负责人向纪委述责述廉,开展评议,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三十三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认真核查反映的问题线索,并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审慎回复,该暂缓的暂缓,该否决的坚决否决。
第三十四条 数据分析。开展问卷调查,及时收集反映高校系统和本校的网络舆情和陕西省高教系统纪检监察综合信息平台相关问题反映,综合信访反映,监督发现问题,各职能部门调研报告、工作报告和总结等信息,分析研判、发现问题。
第三十五条 以案促改。完善学校纪检工作问题线索月报制度,主动发现问题,认真执行办理。对本校发生的案例,校纪委要深入剖析案例成因及教训,按照“不通报是特例”的要求,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开展警示教育,堵塞监管漏洞,扎牢制度笼子。校纪委要对省纪委监委安排的以案促改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六条 巡视巡察整改。加大对巡视巡察整改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持续跟踪督办,对整改不力虚假整改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七条 建立廉政档案。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领导干部基础信息和廉政信息逐项登记,包括发现的问题、处理的结果以及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报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诫勉谈话记录等材料。干部廉政档案要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加强研判,夯实监督工作基础。
第三十八条 政治生态研判。学校纪委每年对各级党组织开展政治建设重点任务专项监督检查,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形成政治生态专题报告,于年底前报省纪委监委。
第三十九条 其他监督方式。
第四章 问题处置
第四十条 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纳入问题线索台账,单独归类,汇总分析,定期清理,提出处置意见,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四十一条 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依规依纪依法处置。要对“七个有之”问题保持高度警觉,聚焦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问责追责。
第四十三条 要统筹考虑性质情节、后果影响、认错悔错态度等情况,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进行处置,对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问题,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向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发出督办函,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扎实整改并报告结果。
第四十五条 学校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屡改屡犯的,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省纪委监委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四十六条 学校纪委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对学校相关组织、部门单位职能监督进行再监督的工作要求,制定监督工作计划,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报省纪委监委备案,监督工作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省纪委监委汇报。
第四十七条 学校纪委要加强对学校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以及职称评定委员会、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等落实监管责任的监督,督促其依据校内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监管工作成果,移送发现的问题线索;学校纪委要将移送的问题线索纳入台账管理。
第四十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清单管理和总结报告制度。各单位每年初要向学院纪委报告本单位廉政风险较高的重点事项(见附件),临时性重要事项向学院纪委专报,由学院纪委确定一般和重点监督事项清单。
第四十九条 各党总支每学期要至少开展一次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方面的自查工作。每学期末向学校纪委书面报告本总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情况。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党组织、各部门要及时对监督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十一条 按照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各相关单位要及时修订文件制度,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动态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第五十二条 强化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学校纪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线索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按照规定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并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学校各党组织、各部门,作为考核、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对不积极配合监督,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甚至推诿、阻挠、干预监督的,要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并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校纪委要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工作的规程、标准,强化工作重要环节规范留痕,指出的问题准确、客观,建立可查询、可追溯的长效机制。
第五十五条 监督工作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发生违规违纪的,从严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