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杨职院发〔2021〕1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各级管理和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陕西省教育事业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产教融合、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其目的是准确反映学校运行和发展状况,为学校科学管理服务,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执行上级教育统计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计任务,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教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校长为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教育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育统计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统筹规划,党政办公室负责全校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五条 教育统计工作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各单位(部门)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教育统计工作,并为其开展教育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教育统计人员实行报备制度,各单位(部门)教育统计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确因工作需要调换的,须提前向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教育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分析的职权,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做好相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上级部门要求的综合性、普查性教育统计任务由党政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填报;其他专项性业务报表由业务相关职能处室组织填报,党政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向上级部门报送的综合性、普查性教育统计报表,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核,学校事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签;其他专项性业务报表,须经部门领导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同时送党政办公室备查。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教育统计工作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教育统计工作制度,组织、协调全校的教育统计工作,组织教育统计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
(二)负责综合性重要统计调查表、统计资料的组织填报和对外发布,审核各单位(部门)对外宣传资料中的数据信息;
(三)围绕学校重点工作开展综合性、专题性统计调查和分析,为各级领导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
(四)完成其他临时性综合教育数据统计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教育统计工作职责是:
(一)加强本单位(部门)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教育统计人员培训和统计工作条件建设;
(二)如实提供教育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上级对口部门统计调查表和校内教育统计任务,做好统计资料、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保存;
(三)负责本单位(部门)各类教育统计资料的汇编、整理,对本单位(部门)业务工作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四)完成与本单位(部门)业务相关的其他临时性数据统计工作。
第三章 教育统计填报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填报的教育统计数据,须经统计工作人员、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在统计数据填报中应加强工作沟通,密切配合,确保数据质量。涉及到多个职能处室共同填报的数据,牵头单位(部门)要主动联系,涉及部门应全力配合。
第十三条 各职能处室要加强信息统计现代化建设,建立综合数据库,推进各应用系统原始数据库的资源共享,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与效率。
第四章 教育统计资料管理与结果发布
第十四条 教育统计资料是指各单位(部门)统计过程中发出的统计调查表、建立的统计台账等相关原始记录,以及最终报出的统计报表和数据报告等。
第十五条 各职能处室是教育统计数据的源头,要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或数据库管理系统,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妥善保存,保证数出有据、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 教育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由统计单位(部门)和党政办(档案馆)共同承担。党政办(档案馆)负责汇总性统计资料的建档、保管;各职能处室负责统计调查表、统计台账等相关原始记录的保管存档。汇总性统计资料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其他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七条 教育统计结果除依法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便于查询使用。党政办公室每年6月、12月对学校主页校情统计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更新与发布,作为当时学校对外宣传、领导讲话和上报数据的统一标准。各职能处室的动态数据仅作为本部门的工作数据。
第五章 教育统计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单位(部门)教育统计工作的考核。对于统计报表上报及时、准确、完整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请学校给予表彰。对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未经学校批准自行编发统计调查表,自行公布统计资料,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情节较重的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