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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接受社会力量捐赠的规定

    2017年05月01日 11:57  点击:[]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接受社会力量捐赠的规定

    (经2015年12月31日院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原则捐资助学,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向学院捐赠的行为,为发展学院教育事业做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捐赠,是指校外企事业单位(含校企合作企业)、社会团体、校友或校友会、在校师生员工(以下均称捐赠人)为学院建设发展自愿向学院捐赠款物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根据自愿自由、尊重捐赠者合理意愿、捐赠专款(物)专用、依法规范的原则进行。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捐赠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第四条  捐赠项目及组织实施:

    1. 奖助学基金。奖励在完成学业或教育教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做出特别贡献的教师和学生。由接洽或接受捐赠部门协调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商财务处办理。

    2.教学科研基金。指定用于教师或教学团体开展专项教学科研活动;指定用于购置图书资料或教学仪器设备等教学辅助设施。由教务处、科研处或图书馆协调学院后勤与资产处商财务处办理。

    3.爱心基金。指定用于资助家庭困难,身患残疾或突发重大疾病的学生。由接洽或接受捐赠部门或个人商财务处办理。

    4.实物捐赠。指捐赠各类图书、教学仪器设备以及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由图书馆、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协调学院后勤与资产处商财务处办理。

    5.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其它项目。如捐助重大会议、纪念活动、人才培训等专项事业发展项目。由接洽或接受捐赠部门商财务处办理。

    6.校友基金。指校友或校友会非定向的捐赠资金。校友基金主要用于学校开展校友工作、校友会活动、校友资助所需等。由校友会商财务处办理。

    第五条   捐赠人可以与学院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确认捐赠和接受捐赠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接受或代学院接受捐助的资金物资必须按照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的要求纳入学院财务统管,由财务处进行项目核算和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向捐助单位和个人开具正式收据;对捐助的物资价值在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以上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记入财务账目,对接受捐助的物资分配按物资调拨手续办理。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八条   学院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并向捐赠人及时反馈受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或捐赠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   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专项基金,学院受赠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人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并定期向捐赠人报送资金结存情况。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助学、奖学奖教等各类基金,由学院责成受赠部门在捐赠人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评选,并及时向捐赠人报送评选相关材料。捐赠人有权对基金的使用和奖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院以下列方式致谢:

    1. 在学院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等具体情况,并登记造册,移交学院档案馆保存。

    2.对达到一定金额的捐赠人颁发证书、纪念品。

    3.对于捐资设立的各类基金,可以用捐赠人姓名或建议名称冠名。

    4.对于捐赠的教学设施,可以镌刻捐赠人姓名以资纪念。

    第十一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和个人积极联系和组织捐赠工作,对接受捐赠的部门,不减少经费预算和拨款,根据需要可以配套和追加经费用于捐赠活动的实施,对捐赠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学院受赠部门要加强对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财产的专项核算,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严禁把捐资助学与捐赠人利益相关的行为挂钩,严禁以捐赠之名进行变相乱收费,严禁以学院、部门、个人等名义私自存放捐资助学或使用捐资助学资金,严禁将捐赠资金用于提高职工个人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捐赠活动是崇高的公益活动,不论是捐赠人还是受赠人都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行为,学院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