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人员招聘工作,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12〕10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13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试讲(考试)、面试相结合,择优聘用三项原则。
第二章 招聘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四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本科为全日制统招;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制定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察(试讲<考试>、面试);
(六)体检;
(七)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招聘计划和方案的制定与信息发布
第六条 学院人事教师处每年9月底征集各部门来年用人需求,并统筹考虑学院岗位设置管理的需要,制定学院年度招聘计划,报学院院务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学院人事教师处根据学院院务会研究通过的进人计划制定年度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招聘的岗位、专业(专业群)、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三)考察方式;
(四)招聘报名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 招聘方案经确定后,在学院主页教师招聘专栏对外公布招聘信息。招聘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应聘人员按照对外公布的指定电子邮箱投递电子简历,人事教师处负责对应聘人员信息进行汇总。
第十条 人事教师处按照招聘条件审查应聘人员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十一条 对资格审查通过者,按以下方式组织考察:
(一)教师岗位的招聘,考察包括面试、试讲、综合能力三部分,试讲和综合能力考察由二级分院(部)组织实施,参加考察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7人;面试由人事教师处在全院组织专家评议,专家评委不得少于7人。
(二)除教师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考察包括面试、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三部分,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考察由用人部门组织实施,参加考察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7人;面试由人事教师处在全院组织专家评议,专家评委不得少于7人。
(三)管理岗位的招聘,考察包括面试、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三部分,由人事教师处统一组织实施。参加面试的人员与计划聘用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1,参加面试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7人。
第十二条 各用人部门对应聘人员考察完毕后,应及时将考察结果报人事教师处,人事教师处汇总各项考察成绩,根据招聘指标按照综合成绩排名确定参加体检应聘人员。
第十三条 人事教师处组织参加体检应聘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不合格者可复检一次,若再次不合格,取消其应聘资格,空缺指标按考察综合成绩排名递补,递补应聘人员按规定参加体检。
第七章 拟聘人员确定与聘用
第十四条 通过考察、体检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聘人员,人事教师处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最终确定为受聘人员,由人事教师处组织签订聘用协议并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自公示期满30日不能签订聘用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原则上应届毕业的受聘人员于当年7月1日至15日期间办理入职报到手续。如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正常入职报到的,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自动放弃或解除聘用关系的,可在同一批次应聘考察人员中按考察综合成绩排名递补重新确定拟聘人员,也可重新招聘,具体由人事教师处和用人部门提出意见。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按程序按规定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条 凡与学院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学院文秘、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招聘及聘用工作负责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之一的,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