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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印章管理规定

    2017年12月15日 16:04  点击:[]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印章管理规定

    (修订,2017年12月1日党委会审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务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公章(学院钢印),学院主要领导公务私章、手章(签名章),学院内设党政机构(单位)的公章、业务专用章,学院内的群团组织印章,以及以上印章的电子印章。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为学院公务印章(以下简称印章)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印章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四条  印章刻制的申请

    1.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公章和钢印由上级党组织和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学院内设党政机构(单位)的公章,学院内的群团组织印章,须按照学院机构设置相关文件审批;主要领导公务私章、手章(签名章),根据工作需要,经主要领导授权,由党政办公室刻制;业务专用章,由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党政办公室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学院内的群团组织印章,由群体组织申请,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党政办公室审核刻制。

    电子印章设制程序同前款。

    3.印章因遗失或破损需重新刻制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党政办公室审定。

    第五条  印章刻制审批包括:机构成立文件;印章的规格、形制、材质等。完成刻制审批程序的,由申请单位持学院的介绍信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

    第六条  所有印章必须在党政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登记后,由党政办公室印发启用印章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启用。

    第七条  印章因单位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原因终止使用的,在新印章留存印模、备案登记时,原印章必须上缴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移交档案馆封存;印章因单位撤销终止使用的,原单位负责人在收到学院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上缴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备案登记后移交档案馆封存。

    第八条  院内任何单位无权自行刻制、更换印章。

    第三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九条  党委印章、学院公章

    1.以学院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等,向校外发出的函件,在校内印发的文件;

    2.以学院名义签署的合同(经济合同使用合同专用章,办法另行规定)、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

    3.以学院名义颁发的证书、聘书等;

    4.以学院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以及申请专利、商标等相关文件、材料;

    5.学院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出国(出境)审批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

    6.其他依照规定、约定或者惯例,不能使用学院业务专用章,需要加盖学院公章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学院钢印用于压印教师证、毕业证、结业证、退休证、聘书等,与学院公章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十一条  学院内设党政机构印章

    1.办理学院内部请示、报告、证明等联系、商洽工作。

    2.与校外单位联系、商洽学院授权业务工作的介绍信、公函。

    3.其他需要加盖部门印章的文件、材料。

    除经学院授权外,学院所属机构行政印章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合同、协议、承诺等,也不得用于对外出具证明材料、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学院领导名章

    1.以学院名义颁发的,需要加盖学院领导名章的证书、聘书等。

    2.需要加盖学院领导名章的合同、协议、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以学院领导名义发出的信函。

    第四章  印章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  党委印章、学院公章

    1.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公函等各类文件,须拟文单位负责人审查,主管领导审批、院长或书记签发后用印;

    2.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凭用印审批单经职能部门审核,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用印;

    3.以学院名义制作的证书、委托书、申报书、审批表等,凭用印审批单经职能部门审核,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用印。

    4.学院印章一般不用于私人性质的证明材料。教职工和学生因私确需使用学院印章,须本人申请并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

    5.外出介绍信,由本人提出申请,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党政办公室办理,重大问题需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6.紧急情况下使用学院公章,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领导或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用印,并及时补办用印审批单。

    第十四条  学院领导名章经学院领导本人授权后方可使用,属日常业务用印的,可由学院领导书面授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由其负责审批使用。

    第十五条  其它特殊情况用印,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院各类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部门,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党政办公室应对所刻制的印章拓具印模,办理签领手续,依序装订成册,建档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由业务部门另行制定使用管理办法。专章专用,不得超出相关业务范围使用。

    第十八条  学院党组织、行政印章使用由学院领导签字审批。各单位的党组织、行政负责人分别对本单位党政印章、业务印章负总责,印章由各单位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用印时要经领导批准,并做好用印登记。各单位主管领导应对本单位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正式印章必须在校内使用,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派两人监印,印章不能脱离监印人的监督。各级领导不得私自用章。

    第二十条  监印人须按规定亲自用印。用印审批件和用印审批单应完全一致。加盖印章应齐年盖月、字组端正清晰美观,印章名称要和印鉴落款一致。属于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有“代章”二字。对合同书、协议书等重要文件,应按规定盖骑缝章和骑页章。

    遵循“朱在墨上”用印。不得在空白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及纸张上用印。

    第二十一条  主管领导或监印人员更换时,应进行专项工作交接和拓具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

    第二十二条  印章若遗失或被盗须立即向单位领导、党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依法公布其印章作废。印章被盗单位印章被盗期间用印,由上级部门规定代章。被盗印章自被盗之日算起,一个月后由党政办公室重新刻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网络办公电子印章设制、管理、使用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1.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印章刻制(更换)审批表

    2.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印模启用(废止)登记表

    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审批单


     

    附表1: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印模刻制(更换)审批表

     

    申请

    单位名称

     

    事由

    及附件

     

    印模

    要求

    规格:

    形制及文字:

    材质:

    党政办公室

    意见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印模启用(废止)登记表

     

    序号

    印模名称

    启用(废止)时间

    责任人签名

    备注

     

     

     

     

     

     

     

     

     

     

     

     

     

     

     

     

     

     

    附件3: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审批单

     

    用印部门(单位)

     

    经办人

     

    用印事由

     

    业务主管部门(单位)

    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党政办公室主任意见

     

     

     

    年  月  日

    学院领导审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