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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法律顾问工作办法(试行)

    2017年12月15日 16:17  点击:[]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法律顾问工作办法(试行)

    (2017年12月1日党委会审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在高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陕教政〔2014〕17号)等精神,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学校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顾问是学院通过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对学院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处理的机构或个人。学院法律顾问对学院负责。

    第三条  学院法律顾问的形式为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选聘及日常联络、协调与管理等工作,具体执行学院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由学院聘任,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承担以下法律事务:

    1.为学校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或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学院重大事项、重要行政行为的风险评估,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3.协助审查学院的重大事项合同、项目和重要法律文书;

    4.代理学院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5.参与处理学院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纠纷,参与学院的谈判;

    6.参与审查学院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学院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7.协助学院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8.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聘  任

    第六条  学院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学院法律顾问须是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学校管理的执业律师,且须满足以下要求:政治素质好;法律专业素养高;履职能力强;诚信品质优。

    第七条  学院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1.学院法律顾问一般聘期三年;

    2.学院发布招聘公告,由符合条件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针对学校法律顾问职责提供应聘说明,应聘说明应包括专业法律服务资质、服务范围、服务费用、相关典型案例等;

    3.由党政办公室组织校内有关部门或校内外法律专家对应聘人员、应聘机构及其指派的人员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后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

    4.学院与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请合同,颁发聘任证书。

    第八条  管理及解聘

    1.法律顾问按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五章进行工作,每年6月和12月向院长提供工作报告,报告履职情况、对学院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院长和相关部门每年6月、12月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称职、基本称职评价。连续两次基本称职评价,学院可提出终止聘请合同。

    2.法律顾问违反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五章有关规定,且学院向本人提出仍未改正,可终止聘请合同。

    3.法律顾问薪酬另行约定并在聘请合同中载明。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按顾问合同的约定及学院要求,提供经常性的法律咨询与服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工作主要方式有以下:

    1.就学院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协议、申请或转让商标专利提供咨询意见;

    2.就学院的其他日常教学管理、科研、生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咨询;

    3.就学院制定重要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提供审查和咨询意见;

    4.调查与学院要求有关的第三方状况;

    5.以信函方式为学院催收各类应收款项;

    6.调处学院内部的劳动法律关系;

    7.就学院与第三方(包括政府机关)的纠纷矛盾进行协调解释工作;

    8.及时提供与学院有关的法律法规;

    9.根据学院个案需求提供诉讼等服务(另行协商委托);

    10.根据学院需求提供有关法律培训、法律知识普及工作。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向学院提供法律咨询时应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以起草和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律师建议书、协议书以及其他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除口头解答法律咨询外,通常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交付已完成的委托人的所托事项。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院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查阅与学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

    2.有权对学院重大改革或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3.有权对学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4.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院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勤勉尽责,维护学院的最大利益;

    3.及时向学院报告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4.无权超越学院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学院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律师事务所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学院;

    6.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对学院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学院秘密;

    7.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学院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与校外人员或组织开展各种涉法业务活动等,其形成的法律文件或协议(包括口头、书面、电子等形式)等应在签署前经法律顾问审查,由法律顾问就其合法性、法律可行性和法律风险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签署后的法律文件等应在签署后3日内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备案文件应为原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业务工作中,法律咨询或现场指导性法律服务(如参与谈判、协商等),应在3日前向党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要说明需要服务、指导的背景及要求,由党政办公室预约法律顾问。

    诉讼性事务须经院长授权,应及时(一般不少于10日)前向党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要提供诉讼案件相关材料、联系人。涉案业务单位为责任主体,有责任、有义务全程配合法律顾问工作。

    遇有紧急事项,法律顾问可先行参加,涉案单位可在事后3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涉及学院利益的较大事项,党政办公室可安排法律顾问主动介入,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和指导。

    第十六条  学院各单位违反法律顾问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由学院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不报告并拒不依法办事的;

    2.不报告且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3.不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权利、保存原始证据的;

    4.重大决策和事项不经法律论证而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

    5.具有其他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