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杨职院党发〔2014〕25号)
为了规范学院规章制定程序,维护规章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规章是指对学院各单位和教职员工、学生具有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学院规章的制定须遵守本规定。职能部门、二级分院(部)内部的管理制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为学院规章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规章制定、执行、汇编、废止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学院规章文种包括章程、规定、规则、细则、守则、办法、须知、意见等,但不能称条例。
1.章程:是指党政部门、教学科研组织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规范本组织性质、运作机制及成员的思想、行为而制定的纲领性文件。
2.规定:是指党政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某项工作、事务或活动制定的带有约束性、规范性措施的文书。
3.规则:规则是指规定出来供群体内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制度或规程。
4.细则:又称实施细则,是指对某项条例、政策、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的一种文书。
5.守则:是对某种人员提出应当共同遵守的规则。
6.办法:是指党政职能部门在办理某一事项、开展某一活动以及贯彻执行某一政策、法规或上级指示精神时所制定的具体要求的条文。
7.须知:是对某一方面工作需要共同知道并遵守的事项。
8.意见:是对某一项重要工作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而提出的意见。
第五条 规章制定原则:
1. 符合上位法原则。不能侵犯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应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2. 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讲求实际,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符合行文规则及逻辑规范,简明易懂。
3.权与责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管理职权的同时,应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制定规章,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
第六条 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要程序。
第七条 立项。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须提出立项申请,内容包括:制定规章的依据、必要性、所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做出说明。经党政办公室审察,提出意见,经主要领导批示在2周内回复立项意见。
学院领导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可以责成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起草。
第八条 起草。规章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起草。
1.起草部门须就起草规章所涉及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2.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规章,事先应当充分研究,形成草案,由党政办公室协调,以相关性较强的部门为主,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
3.起草部门应就规章的内容征求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意见。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
4.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被征询意见的部门、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加盖公章或签名后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起草单位应当催办。催办仍不回复的,应当在起草说明里予以说明。
5.规章标题应简洁明了。根据规章内容需要,文本格式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制度中应注明解释权归属及执行(试行)日期。
第九条 报请审核。规章起草工作完成以后,由起草部门将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报党政办公室。
1.规章报请审核前,起草部门须签署意见。部门独立起草的,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由各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
2. 党政办公室对报请审核的规章草案进行初审后,送交分管院领导审核。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规章草案应请有关法律顾问协助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是否与学院现行的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等。
3.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办公室可以退回起草单位:
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的规定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与现行规章不协调或改变现行规章相关规定,其依据和理由不充分的;不符合规章的基本要求,需作较大修改的。
第十条 决定。经审议过的规章,按照其类别需要经学院院长(书记)办公会、院务(党委)会审定(审议)决定。重要规章,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党代会等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签发与公布。经审定的规章分别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或由党委书记、院长委托分管院领导签发,并由党政办公室予以公布。
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仅适用于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的管理规定由本部门、本单位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解释。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的起草部门。
第十三条 修改与废止。规章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学院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1.规章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
2.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3.规章的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其他规章替代的;
4.规章内容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
修改或废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