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杨职院字〔2014〕130号,201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活动的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学术活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工作的研究、咨询、评议、评审和鉴定机构,是学院学术工作的最高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学术委员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对学院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科研发展规划、人材培养规划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咨询。
第六条 对学院专业设置、专业建设、产学研合作教育、学术交流、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与社会服务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建议。
第七条 指导学院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的确定,组织重点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的论证,监督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监督学院科学研究基金和教育研究基金,审批、检查、评议、验收学院科学研究基金和教育研究基金项目。
第九条 审查、评议学院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教学成果及奖励等级;对申报上级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教学成果奖励项目进行审核、评议和推荐。
第十条 推动和促进学院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对学院所办学术期刊进行咨询、评议与建议。
第十二条 负责学术道德规范工作;评价职称评审对象的学术水平。
第十三条 完成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活动。
第三章 组织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坚决抵制学术腐败,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5人以上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根据需要,在分院(教学部)设立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分)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院科研推广处。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四章 委员、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产生与取消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在考虑各个专业(包括基础学科)的基础上,按各分院(教学部)高级职称人员占全校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分配名额。在各分院(教学部)采用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的基础上,院科研推广处会同教务处、高职教育研究所提出初步意见,经院务会议审定后,由院长聘任。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产生后由学院聘任。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分别由院科研推广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和高职教育研究所所长担任,经院务会议审定,由学院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随科研推广处长、教务处处长或高职教育研究所所长的任免而任免。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可根据委员缺额或工作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名单,增补办法同第二十条。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4.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5.委员有权根椐自已的实际情况向委员会提交书面退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委员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按章程规定从事各项学术活动;
2.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积极参与院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努力完成院长委托的有关教学、科研及学术活动任务;
4.向院长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5.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抵制学术腐败;
6.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7.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院长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秘书长请假。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问题时,除必须参加的情况外,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会议另行议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