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上级规章制度>>正文

    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5年10月27日 16:18  点击:[]

     

    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进一步

    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要坚持以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人才成长规律,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充分发挥校长在高等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9-11名,最多不超过13名;已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党委委员一般设15-23名,常务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常委会或党委会设专职党委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党委副书记兼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常委会或党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党委部门负责人1-2名(一般应有党委组织部部长1名)。

    第四条  学校行政领导职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立德树人,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学校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学校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等;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干部的任免、奖惩、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机动资金调动的审核和监督;学校安全、稳定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校长认为应当提交党委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涉及重大行政事项主要由校长提出,经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组织实施。党委讨论审定学校行政重大问题时,非党委委员的校长应列席会议。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中层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制定学校、院(系)干部工作规划,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制定培养措施。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基层党建一级抓一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和做好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大学文化传承创新,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建立校院(系)党政领导联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制度。

    第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加强对院(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院(系)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落实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拟订学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教师及职工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

    (七)拟订学校章程,经教代会审议、党委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处理上述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校长要坚持校务公开、民主办学,依靠专家治教治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务评聘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  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民主集中制是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会议制度、沟通协商议事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咨询制度、领导责任与监督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等。

     

    第五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及议事规则:

    (一)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在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全体会议应定期举行,且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召开。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三)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者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议题,非中共党员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

    (四)党委(常委)会议议题提出的基本程序是: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议题,经学校党政分管领导同意,党委书记征求校长意见后确定。一般不讨论临时议题。

    (五)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细则由党委(常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校实际拟定。

    第十四条  设有书记办公会议制度的高等学校,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书记办公会是党委书记、副书记集体研究党务日常工作的会议。书记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书记办公会的出席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会议。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有必要可请学校其他行政负责人列席。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主要有:

    1.研究提出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议题;

    2.听取党委职能部门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3.交流学校日常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及议事规则:

    (一)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研究和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办公会议。讨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二)校长办公会议须参加人员一般有校长、副书记、副校长、总会计师。校务会议的组成人员一般为校务委员,校长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

    (三)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议题由校长、副校长或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并由校长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

    (四)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凡经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校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执行。

     

    第六章  重大问题及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须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除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

    (一)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学科建设、专业培养方案,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相关政策。

    (二)学校党政机构及学院(系)、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

    (三)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和重要资产、校办产业的管理。

    (四)校内外的重大合作办学项目。

    (五)需要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由学校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相关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的工作思路和建议方案。凡涉及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议审议后,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二)召开党委(常委)会,根据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被确定为会议议题的相关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党委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有重大分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三)学校分管领导负责执行党委(常委)会的决定。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调整党委(常委〉会的决定,须由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和建议,并报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

    (四)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应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决策的实施。

    (五)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加强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自查,每年应当自查一次,自查情况报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教工委。

    第二十条  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教工委对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开展督查,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考核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举办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党委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