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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2015年10月27日 16:19  点击:[]

     

    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高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组部、教育部《部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范围是:国家举办的省属高等学校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校(院)长、副校(院)长、总会计师。

    第二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条  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新一届党委、行政领导班子组成后,在三个月内制定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以及实现任期目标的思路和措施,任务分解落实到班子成员,报任免机关备案,并在全校公布。

    第五条  对党委、行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满考核。考核工作由任免机关负责实施。

    第六条  根据考核反馈意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公布,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任免机关可以调整、变更其领导职务,但在一个任期内调整、变更职务一般不超过一次。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三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三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九条  校(院)长一般应从本校专家教授中推荐产生,要集中主要精力抓好学校行政管理和学生培养,任职满两届经考核为优秀的由省上统一安排。其它班子成员在同一学校同一职位任满两届或累计10年,应当交流任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继续留任,但原则上不能超过2年。应当有计划地选拔高校干部到党政部门或地方任(挂)职。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范围和方式主要有:同一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轮岗任职;高校之间领导干部交流任职;与省内地方党委政府、省直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的交流任职;与国家部委所属高校领导干部交流任职。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年龄在58周岁以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十三条  换届时,领导班子中原则上应有2名45岁以下的干部。新提名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年满58周岁的干部一般不再继续提名,保留原职级待遇,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四条  现任党政领导干部在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在三分之一以上,并经任免机关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不再担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有关规定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由本人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接到辞职申请后应在两个月内作出答复。辞职申请未经任免机关批准的,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  自愿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满五年以上(正副职时间可连续计算),考核在合格以上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十七条  校(院)长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应按有关规定作经济责任审计;分管财务、资产、产业、招生就业、基建和后勤工作的副校级领导在任满一届或五年后原则上应作分工调整,有必要时作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省内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