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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05月31日 16:56  点击:[]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杨职院发〔2022〕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和鼓励师生积极参加上级教育、人社、水利等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级各类赛事,提高学校职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水平,促进培养高素质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提升学校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根据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学校和地厅级以上政府主管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高职院校学生参加的技能比赛。创新创业大赛是指由学校或政府部门主办,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的各级创新创业大赛。

    第三条 学校重点支持与专业密切相关并具有鲜明职业技能特色的各类省级及以上的竞赛项目。优先支持保障参加教育部、教育厅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竞赛。

    第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专业核心技能有关课程建设与实训管理,不断提升课程教学效果和实践技能水平,为提升学校竞赛水平发挥基础性作用;通过组建各类专业创新小组,依托实验室开放,强化学生日常技能训练和创新思维培养,为学校参加各级职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培养优秀参赛选手。

    第二章  竞赛层次与级别

    第五条  竞赛层次

    职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分为国际级(简称G)、国家级(简称A)、省级(简称B)和学校级(简称C)四个层级,不同层级又分为1-3个级别,具体如下:

    1.国际级竞赛(G)

    G1:指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技能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技能竞赛。

    G2:指由区域性国家技能发展与技术创新大赛组委会组织的区域性国家技能发展与技术创新大赛。

    2.国家级竞赛(A)

    A1:指由教育部主办的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共青团中央主办的“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A2:指由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人社部、共青团中央等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独立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竞赛。

    A3:指由教育部直属部门举办的竞赛

    3.省级竞赛(B)

    B1:指由陕西省教育厅主办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共青团陕西省委主办的“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B2:指由和教育部同级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部门、和教育厅同级的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行指委(教指委)举办的竞赛。

    B3:指由其他国家级学术团体、国家级行业组织主办的各类竞赛。

    4.校级竞赛(C)

    校级竞赛指由学校主办,教务处或其他处室牵头组织并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的面向全校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竞赛。

     本办法中的竞赛层级和级别是指该赛项最终总决赛的层级和级别。

    1.参赛项目层级和级别的认定主要以竞赛主办部门所发文件和获奖证书上组织单位的公章为主要依据,由教务处协同竞赛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论证,未经批准同意的赛项不列入参赛目录。

    2.由多个不同级别组织共同主办的竞赛项目,其赛项级别由教务处组织竞赛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级别认定。

    3.各类以经验交流和作品展示展览为目的的邀请赛、经验交流赛、展览展示活动,不纳入本竞赛管理办法,不予定级。

    第三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和产教融合处分别负责校级和省级及以上相关竞赛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学院(部)负责具体竞赛项目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经费预算与管理工作,负责其归口管理竞赛的经费划拨工作;负责竞赛级别的认定;负责承办赛事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竞赛项目的申报、审核和监督工作;负责竞赛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条  产教融合处(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的竞赛经费预算与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的参赛组织、评审、指导、实施、检查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院(部)具体负责各级竞赛的承办工作;负责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和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

    1.学院(部)院长(主任)是竞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竞赛组队、训练、参赛、成果推广应用负总责。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是技能竞赛工作的组织者,负责技能竞赛的项目策划、团队组建、方案审定、成果推广、组织协调等工作。指导教师是学生竞赛工作的组织实施者,负责参赛工作的学生组队、技能训练、参加比赛等工作。

    2.各学院(部)要及时组织参赛项目团队或个人,认真学习研究有关竞赛的通知、制度、规程、评分标准等文献资料,根据竞赛活动安排和备赛选手自身情况要制定集训实施方案,定期组织专业人员或邀请专家进行总结和检验训练成果,及时改进训练方法,不断提高备赛质量。

    3.竞赛指导教师由各院(部)负责选定。优先考虑“双师型”教师和有竞赛指导经验的专业教师及在国家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得最高等级奖项的学生,可以邀请企业技术能手担任兼职指导教师。

    第四章  选手选拔与训练

    第十一条  学校在籍学生均可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毕业年内的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

    第十二条 要加强各级各类竞赛的学生选拔工作,通过学生自荐和专业教师推荐的形式,综合学生能力素质、学习态度、心理状态等方面考核遴选,形成由不同年级学生组成的同一项目参赛梯队,建立长期训练机制,根据竞赛规程要求每学期至少进行2次备赛选手之间选拔比赛,达到优胜劣汰,总结集训效果经验,以较高的技能水平参加竞赛。

    第十  各学院(部)以团队形式组织学生初级竞赛集训队,进行常年训练;每年通过校级竞赛从初级竞赛集训队选拔一定数量的学生进入高级竞赛集训队,继续以团队形式进行常年训练;每年校外竞赛前,按规定人数从高级竞赛集训队遴选优秀学生组成集训团队进行集训。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竞赛的赛前特训班,可申请停课特训。经学院(部)审批后,上报教务处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设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专项经费,严格预算管理、严格审核支出。由教务处、产教融合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其归口管理竞赛项目经费的划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支持经费用于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各类竞赛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并严格控制经费的使用,经费使用范围为:

    1.教师/学生竞赛差旅费:参赛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依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按实核报;学生车船、住宿费执行教师标准。

    2.学生竞赛参赛报名费:凭竞赛主办部门的报名通知,按实核报。

    3.教师/学生竞赛培训费:凭竞赛主办部门的培训通知文件,按实核报;教师/学生竞赛资料费、材料费等:由各参赛部门严格把关,按实核报。

    4.学生获奖奖励费:用于学生获奖的奖励。

    5.竞赛专家咨询讲课费:用于专家指导、讲课、咨询等费用,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6.赛项校内训练教师指导费:对于学校重点支持的重大赛项(如:国家和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挑战杯”大赛等)需在假期进行校内集中训练的,须由各参赛部门制定培训方案,经竞赛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可根据训练时间,发给一定指导补助费,寒暑假、法定节假日(除双休日)等标准为100/天;学期内集训、双休日、课余时间、线上辅导等标准为50元/天;教师指导费上限为国赛10000元/团队,省赛5000元/团队。

    7.学生伙食补助费。在校集中备赛训练期间学生每人每天补助 30 元,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除双休日)每人每天补助 80 元,学生训练伙食补助上限为国赛3000元、省赛为1500元,未进入省赛项目补助上限为800元。外出参加训练和竞赛期间每人每天补助 100 元。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训练及参赛所需的仪器、设备、耗材和软件等,应立足现有实习实训条件,经调配可满足要求的,不再另行采购。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应将各类竞赛所需设备、仪器等纳入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合理预算。省级以上竞赛确需购置仪器设备及耗材的,由参赛院部根据竞赛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及预算,经教务处或其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决定,并按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急需的设备、仪器可采用租赁、外借或外出训练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七章 竞赛奖励

    第十九条  教务处和产教融合处(创新创业学院)根据学校整体安排决定奖励时间和具体细则。学院负责及时落实师生竞赛相关奖励。教师指导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的奖励按学校专项奖励办法执行,等次数量由主管部门根据大赛奖励文件和本办法认定。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资格以颁发证书或颁奖文件公布名单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参加各级各类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加技能大赛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学校依据学分银行管理办法予以转换认定,对相关课程的成绩按照优秀或较高成绩认定。在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先,出国交流等方面,优先推荐获奖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团队和个人的奖励。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级别

    等次

    标准(万元/人)

    备注

    国际级G1

    一等次

    30

    G2执行G1标准的60%

    二等次

    20

    三等次

    10

    国家级A1、A2

    一等次

    5

    A3执行A1、A2标准的60%

    二等次

    2

    三等次

    1

    省级B1、B2

    一等次

    0.8

    B3执行B1、B2标准的60%

    二等次

    0.3

    三等次

    0.2

    校级C

    一等次

    0.05

    二等次

    0.02

    三等次

    0.01

    第二十  获奖项目学生团队奖励,由项目指导教师团队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经学院(部)领导签字确认,报教务处和产教融合处审核后,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发放。

    第二十三条 以团队形式举行的比赛,学生数量最多按3人计算。设有特等奖的竞赛,特等奖视为一等奖,依次顺延,该竞赛三等次的奖励最多按其他第三等次竞赛奖励的60%执行。学生参加竞赛国家、省级部门发给奖金和实物,由学生个人支配,与学校奖励不冲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杨职院发〔2019〕153号)、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参赛项目报名补助及奖励办法》(杨职院发〔2018〕23 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产教融合处(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