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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2年02月28日 15:23  点击:[]

    中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杨职院党发〔202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基层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及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关于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对各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开展巡察,按照一届任期内对二级单位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的要求,兼顾专业分布,分批确定被巡察党组织。通过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使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层层传导、一抓到底。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守政治巡察定位,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遵循“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学校落实落细落地,为推进学校改革发展和中国特色高水平职业大学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四条  巡察工作纳入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总体部署,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全面覆盖步骤进行

    第二章  机构、人员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教务处、人事教师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设备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贯彻省委、省纪委、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做好巡察工作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研究审议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研究巡察结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学校成立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等工作职责。

    巡察办为处级建制(挂靠纪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3人。学校划拨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保障巡察工作正常开展。

     巡察办的职责

    ()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拟定巡察工作制度、规划、计划和巡察工作方案,以及阶段性工作安排

    ()承担巡察工作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 对学校党委、纪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督促检查被巡党组织整改工作

    () 会同组织部门做好巡察干部人才库建设,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议题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八)建立巡察工作台账,做好巡察工作文书资料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九)完成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第九条 学校党委在每轮巡察工作开始前成立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3-5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定并授权。巡察组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在职党员中层正职和副职及以上干部担任

    巡察组的其他成员原则上从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所在单位遴选,也可从二级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会同组织部提出建议名单,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巡察期间抽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巡察组的职责

    ()制定巡察工作具体方案,按照要求开展巡察;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巡察结束后,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巡察报告,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意见;

    ()巡察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巡察办移交巡察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应突出政治标准,建立巡察干部人才库和巡察组组长库。充分发挥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作用,注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新提任或拟提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把巡察工作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

    加强巡察干部业务培训,提高巡察干部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积极推荐选派巡察干部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集中培训和调训。

    建立健全巡察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强化纪律规矩,改进工作作风,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巡察干部队伍。

    第十 巡察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依规依纪办事,保密意识强;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

    (五)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  巡察范围和对象是全校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到相关部门,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十五条 巡察的主要内容

    学校党委坚持把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四个落实”着力检查和发现管党治党宽松软和党的建设弱化、虚化边缘化等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以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需要了解的其他问题。

    (一)加强对党组织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紧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紧盯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和对陕西教育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紧盯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紧盯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紧盯贯彻落实中省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紧盯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等情况;紧盯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守好用好意识形态阵地,加强对课堂、讲座、教材、出版、论坛、网络、研讨会的管理情况;紧盯推动落实学校中心重点任务,下大力气破解难题、解决遗留问题,执行学校党委会决议和校长办公会决定情况;紧盯开展以案促改工作等情况。

    (二)加强对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紧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紧盯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紧盯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情况;紧盯整治师生身边腐败问题情况;紧盯“四风”问题,特别是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紧盯是否存在办事拖沓敷衍、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情况;紧盯公务接待、发放津补贴、办公用房、“三公经费”使用,评奖评先评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情况;紧盯师德师风建设情况;紧盯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情况;紧盯日常廉洁教育和重要时间节点廉洁提醒,加强纪律教育宣传,强化纪律执行情况;紧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等。

    (三)加强对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的监督检查。紧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务公开制度、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情况;紧盯完善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事决策规则,落实院系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前置讨论以及政治把关的具体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党组织书记参加学术组织情况;紧盯选人用人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出国出境有关规定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紧盯基层组织建设,深化党建“双创”工作,提升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比例,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支部,推进党支部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定期组织换届,开展党支部书记培训,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不断提升基层党建工作质量情况;紧盯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员日常管理教育以及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情况;紧盯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情况;紧盯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建设、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情况;紧盯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情况;紧盯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情况;紧盯对人才的政治吸纳和政治引领情况等;紧盯对群团组织的领导等情况。

    (四)加强对党组织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紧盯巡视巡察反馈意见、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反馈意见和专项审计、干部历任审计、主题教育发现问题、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反馈问题、以案促改查摆问题的整改情况;紧盯整改实效和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第十六条 除第十五条常规巡察外,校党委也可结合纪检、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提供的情况,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抓住关键,灵活机动开展“靶向式”专项精准巡察。

    第四章  巡察方式

    第十 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相关人员个别谈话;

    (三)列席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会议;

    (四)召开不同类型座谈会;

    (五)调阅、复印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或问卷调查;

    (七)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访;

    (八)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十 巡察组应当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党组织的具体业务问题,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十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实行巡察公开制度,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被巡察党组织师生的监督。

    第五章   巡察程序

    二十一 巡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巡察准备、巡察实施、巡察报告、巡察反馈、线索移交、巡察整改等。

    (一)巡察准备。开展巡察工作前校党委应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主要包括巡察对象、主要任务、巡察组组成、巡察组组长授权任职及分工、时间安排和纪律要求等。巡察办负责对巡察组人员进行动员部署和工作培训,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在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党组织5个工作日前,向被巡察党组织下达巡察公告;与被巡察党组织沟通做好进驻准备工作。

    巡察组召开内部会议,制定巡察方案,商定具体工作计划、人员分工、日程安排;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确定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等事宜。巡察组可根据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走访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以及学校纪检、组织、人事、财务、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关情况,以及分项工作开展的有关情况,要求相关部门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二)巡察实施。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党组织。巡察组组长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巡察工作任务,商定巡察工作安排,明确巡察工作要求巡察组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一般情况下,巡察组对每个党组织的巡察时间为1-2周,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经巡察领导小组同意,适当调整巡察时间

    坚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阶段性汇报制度巡察推进强化问题意识,把问题导向贯穿巡察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坚持从政治上分析看待问题,从业务工作中查找政治偏差,防止把政治巡察等同于一般业务检查或党务检查。

    (三)巡察报告。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针对巡察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将巡察情况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报告应重点突出、客观准确、言简意赅、言之有据,从政治高度分析判断问题,加强对问题的归纳提炼,有针对性提出意见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他重要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建立问题底稿制度。建立提高巡察情况、问题线索、谈话情况、报告质量的工作机制,对巡察报告把关定向。

    (四)巡察反馈及问题移交。巡察报告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教职员工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将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分类移交发现被巡察党组织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委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以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收到群众反映的个人诉求、涉法涉诉问题以及其他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有关部门,不作为问题线索处理巡察谈话中对被巡察对象工作中的缺点、不足的反映不作为问题线索处理。

    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巡察办可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五)巡察整改。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于反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巡察办,经巡察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整改,2个月内报送整改完成情况报告;个别整改任务时限较长,2个月内无法完成的,6 个月内报送整改补充报告。

    党委应强化被巡察党组织整改主体责任被巡察党组织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坚持做到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校党委可根据有关情况,要求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根据需要,开展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的“回头看”,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十二  校党委加强对巡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党委会常态研究巡察情况报告、决定巡察结果运用等工作。

    二十三 建立健全巡察结果综合运用沟通协调机制,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巡察办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移交。相关部门收到移交的问题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1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第二十 对巡察中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重要问题,巡察组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强化巡察标本兼治功能。

    第二十 学校党委把巡察工作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分配、评奖评优等结合,把巡察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二级单位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二级单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 组应当认真履职尽责,对党忠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客观公正了解和汇报情况,为学校党委决策提供真实可靠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相互之间要加强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均有参加巡察工作的义务。全校教职员工均有积极配合巡察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为巡察组调阅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提供方便。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得出差,若确因工作需要,须报巡察组批准。被巡察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三十 工作人员和被巡对象应当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的相关巡视纪律。对违反纪律履行职责不力,整改落实不力,支持配合不力的,学校党委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一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