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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2022年02月28日 15:20  点击:[]

    中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杨职院党发〔2022〕5号

    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推进党风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工作原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教育监督,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坚持有腐必反,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三)工作目标。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四种形态”运用方式

    (一)加强日常监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1.谈心交心。学校各级党组织、纪检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每学期至少要与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要定期与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领导班子成员每学期至少要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每年与班子其他成员至少进行一次谈心。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招生考试、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资产管理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心。二级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自己所负责工作领域内的党员、干部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谈心

    2.提醒谈话。对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等党员干部存在思想、作风、纪律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被视为小节或疑似违纪问题,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或联系的班子成员以及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询问提醒。存在问题的,本人要写出整改措施,并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学校组织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关注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提醒。学校纪检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提醒。

    3.召开民主生活会。学校党委、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有关领导干部要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察反馈及整改、函询、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问题说清楚,谈透彻。民主生活会后按要求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4.通报批评。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纪违规,不构成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会议、网络等通报批评,要求本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也可视情况责令其作出检查。个人说明、检查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批评教育工作由学校各级党组织、纪检部门组织实施。

    5.函询。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的,纪检、组织部门可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说明材料要由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签字背书。对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函询予以了结的,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还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谈话。学校党委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对经核查不如实说明问题的要严肃处理。

    (二)做到违纪必究,让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1.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对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应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联系的校领导、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组织和纪检部门参加。对二级单位、部门其他党员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组织、纪检部门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诫勉谈话。被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要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检查,相关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给予党纪轻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经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领导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学校组织和纪检部门,根据党员干部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学校党委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

    (三)提高审查时效,让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1.给予党纪重处分。对于严重违纪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查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干部,可同时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且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1.突出惩处重点。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地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

    2.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等,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于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给予纪律处分。

    三、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一)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支持纪委开展工作。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廉政建设和干部成长负责,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把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内容。各级党组织要层层传导压力,督促指导各负其责,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学校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增强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三)建立长效机制。学校党委、纪委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健全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要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四)强化追责问责。学校党委、纪委要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基层单位,要严肃追责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追责问责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五)强化监督考核。学校党委、纪委将各部门、各单位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关工作纳入每年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年终考核,并按相关规定作为评先、评优等依据。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对学校全体党员的监督。对非党员干部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