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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修订)

    2022年02月28日 15:12  点击:[]

    杨凌职业技术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修订)

    杨职院党发〔2022〕3号

    为了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执纪,违纪必究;谁主管、谁负责;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组织处理对党政领导班子组织处理包括:责令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对党政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二)纪律处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行政有关条规执行。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党政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处理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该班子进行调整。   

    (一)对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的;

    (二)对本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和所管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制定治理防范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四)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分析研究,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没有组织实施的;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组织制定或者虽然制定了但不积极组织落实的;

    (六)对所辖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不进行监督和考核的;

    (七)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上级的部署和要求进行落实,对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不进行具体安排落实,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组织检查考核,不督促落实的;

    (三)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不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检查或者不纠正廉洁从政、廉洁从教、廉洁从业中存在问题的;

    (五)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纪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或者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定任用干部

    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党政领导班子的副职和其他组成人员具有上述情节(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的同时,还要追究该领导班子中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从宽和从严原则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能主动承担责任并积极查处和及时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按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和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甚至包庇纵容、顶着不办,致使损失和危害扩大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和处分。

    第七条 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责任。

    第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的问题,无论在任或离任,均应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依据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执行。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负责;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校级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由上级机关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杨职院党发〔20187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