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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11月25日 19:25  点击:[]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院党发200739  

    为了全面加强我院的保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遵照陕西省国家保密局、省委教育工委保密委员会的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院成立保密委员会,在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领导我院保密工作。  

    第二条  保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院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检查考核;  

    (二)负责确定和调整我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三)负责制定学院保密工作划和年度保密工作要点;组织制订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四)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五)组织协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六)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组织查处失密、泄密事件;  

    (七)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条  保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干事一名。必须确保学院保密委员会组织机构的健全,做到成员随缺随补。  

         第四条  保密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研究、部署学院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五条  学院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学院稳定和发展,依照法定程序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人员知悉的事项。学院工作中的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发来的秘密文件、密码电报、秘密传真件、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和本院各种秘密文件、文稿、函件等。  

    (二)院党委会议、院务会议、书记办公会、院长办公会以及各种重要会议的记录、原始资料等。  

    (三)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印章等。  

    (四)关于干部任免的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干部的资料,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后备干部名册等。  

    (五)纪检、监察和保卫部门受理的举报、控告、申诉及其案件调查材料等。  

    (六)出国人员的选派计划、名册;对外交流项目的计划及协议、重要外宾的接待方案等。  

    (七)学院组织和承担的各类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和参考答案。  

    (八)学院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尚未公布的资料;承担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项目;属国家尖端技术的研究项目;拟申请专利的科学技术研究的自选项目;应用科学的新工艺、新技术等。  

    (九)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涉密事项及涉密内容。  

    (十)对影响学院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不稳定因素的防范与处理措施。  

    (十一)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和资料。  

    第三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第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积极防范、分级负责、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二)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四)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五)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九条 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涉密人员上岗前,要按照陕西省国家保密局及上级保密机关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保密岗位资格培训,取得“保密岗位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包括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要求,以及需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奖惩规定等基本内容;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人员,不得在该涉密岗位工作;  

    (三)对涉密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其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四)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单位,须经学院保密委员会批准,并与原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  

    (五)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须经学院保密委员会批准;  

    (六)部门发现涉密人员擅自离职或因私出国(境)的,应立即向学院保密委员会报告;  

         (七)涉密人员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八)涉密人员要提高保密意识,做到人走锁门、锁柜;  

    (九)涉密人员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回家阅办、写稿;  

    (十)公务通话中涉秘人员不得使用无保密设施的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十一)涉密人员调动工作时,须将本人使用的内部以上的文件、资料等清理移交或按规定销毁。  

    第四章  密件的阅读和管理规定  

    第十条 密件是指带有密级或含涉及国家秘密、部门秘密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密件的阅读  

    (一)密级文件按发文单位规定的范围和领导批准的范围传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二)密件如需传阅,要由机要秘书专人传递,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与规定。不得由阅读人直接传给他人,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  

    (三)阅读密件必须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  

    (四)党、政会议记录须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能查阅。  

         第十二条 密件的管理:  

    (一)密级文件收入和发出必须登记在册,不允许任何人不经登记擅自带走文件;  

    (二)密级文件收发、传递和因工作需要的外出携带,须由专门人员担任;  

    (三)传递机密级以上文件、资料时,必须通过机要局或专人传递,不准通过普通邮政邮寄,不准在无保密接口的传真机上传递;密码电报的签收,由专人到机要局办理,并同“三密”文件一样妥善保管。  

    (五)凡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得复制、复印、拍照、摄像,确有工作需要的,须严格遵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六)密级文件需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严禁随意放置在办公桌等暴露部位。  

    (七)严禁将标有“内部资料”、“内部使用”的图书、报纸、杂志、论文等当废品出售。  

    第五章  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的保密管理,要遵守《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规定,接受上级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岗位责任制,指定安全保密责任人。网络主机管理必须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信息、资料,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十七条 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联网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学院保密委员会的保密审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网上如发现涉密信息,应及时向学院保密委员会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扩散。  

    第十九条 凡申请上网的教职工、学生,必须填写申请表,办理好登记手续,严格遵守学校的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传递国家秘密信息、有害信息和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本人的信息使用权限转借或透露给他人。  

    第二十条 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对院内网络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格堵塞泄密漏洞。  

    第六章 会议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召开带有保密内容的会议,要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事先声明是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等,要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要求,严守保密纪律。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管理带有秘密内容的会议记录,并按密件要求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印制会议秘密文件、资料,必须按章登记发放、保管。  

    第二十四条 要切实加强会议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电子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凡带有秘密信息及保密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等涉秘载体,必须有专用的保管地点、锁定密码、专人保管,各项管理要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凡用来储存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信息及有关保密内容的计算机,必须严格检查该计算机的电波辐射情况,并要配备微机视频信息保护机以作保护。  

    第二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电子涉密信息借阅、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存、销毁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电子信息管理人员要加强保密意识教育,并要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工作人员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经院保密委员会审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以致发生泄密事件的,所在部门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重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依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